代 理 词(二)
审判长:
我作为原告刘**的代理人,经过庭审调查,现第二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婚外情,在事实上必须得到认定!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以锁定被告婚外情的事实,这些证据分别是:
(1)公证光盘资料(重点内容已摘要)
(2)证券委托协议书(证明被告使用该邮箱);
(3)短信清单;
(4)婚外情《流产病历》、2009年的“南邮学校内部网”流传的被告婚外情资料
(这些被披露的婚外情资料的部分内容,就连原告都第一次知晓,后被学校内部网删除,可以去学校调取证据),以及网络转载的《东方卫报》媒体对本案的报道。
只要打开光盘内容,就得知被告(35岁)和学生牛**(时年不足20岁)婚外情泛滥,被告不仅对“不伦之恋”及“性交内容”极尽回味、描写之能事,还与第三者一起,大量披露了学校的一些内部情况,包括牛**的班级生活,同学趣事、绰号雅号,以及被告冯**的同事的一些信息,这些聊天内容和邮件是原告无法伪造的,被告在法庭上只一味地否认,并未有效辩驳,因为事实如铁,根本无法辩驳、不容辩驳!
光盘里的聊天内容和邮件,还提及原、被告夫妻的婚生子籽籽(小名),以及原告的某些内容,根据“优势证据”和“高度盖然性”规则,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审判实践,足以形成证据链条,对婚外情进行认定!
法庭上,当对证券委托协议书上的qq号码……
因涉及隐私,具体案情内容(略)
二、被告不伦的“师生恋”造成原告极大的精神痛苦,依法确认,具有抚慰原告心理、弘扬正气,支持守法、制裁违法的法律价值。
我国是传统国度,对婚姻守贞的要求、夫妻相互忠诚的要求、师道尊严的要求,堪比任何国家,这也是我国传统的核心价值。
原告一直守法做人做事,被告在法庭上对原告也毫无指摘;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人格上的羞辱,更加上媒体之前的相关报道,置原告的家庭生活于风口浪尖,因此,原告依法讨要“说法”,既合乎法理,也合乎情理——依法认定被告的婚外情,是法律价值的体现,也是法庭支持守法,否定违法的审判立场和法律态度的体现。
如果违法守法一个样,忠诚与背叛一个样,这种不良示范效应长远看来势必波及社会,助长的不仅是对婚姻没有信仰,更是对法律没有信仰的观念,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创建!
三、婚外情的认定,关系到抚养权的争取
1、身教重于言教,父母是孩子的老师,孩子是父母的缩影
因涉及隐私,具体案情内容(略)
2、被告精神状态不健康,性心理不健康,人格不健全
具体案情内容(略)
3、被告以教书育人为职业,实则在对青少年进行戕害
具体案情内容(略)
4、被告母亲随被告生活,照顾外孙是假,为女儿婚外情“打掩护”是真
5、被告婚外情泛滥,且有抚养子女失职的记录
6、被告的婚外情社会影响恶劣,有可能造成孩子“童年阴影”
本案曾引起媒体关注、报道。在百度里输入关键词:**高校女教师,将会立即出现两千多个报道页面,被告甚至被“人肉搜索”,有网民猎奇心理严重,跪求被告的详细资料!孩子难免在背后被指指戳戳,被视为另类。
原告身为南京银行上层干部,注重形象与体面,不会将自家隐私散播出去,供人娱乐,被告社会交往复杂,何种渠道泄露出去,原告不得而知,除了愤怒,非常替自身和孩子安全担忧。
三、原告的抚养优势极为明显。
具体案情内容(略)
原告代理人:
年 月 日
【注】本案争议焦点:孩子抚养权
宋联民律师 办案文件(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