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联民律师按语】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是否一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如果你是举债方的配偶,如果你对债务毫不知情,如果你不仅要面对配偶,面对配偶的亲友团,还要面对“他”或“她”因“恶意举债”造成的“借条满天飞”的被动局面,此时,债权人已经群起而攻、封门讨债——你是一味割肉还债、盲目地鸵鸟式逃避,还是积极挺身维权?
章女士,我的当事人,她选择了后者。
对于章女士来说,2012年是她人生当中的一道“槛”;这个夏天,我们陪着她走遍了南京的各区法院,打遍了南京各区法院的债务官司。
案件代理
2012年2月底,笔者接到章女士的求助电话,要求委托我们代理债权债务诉讼,她在逼迫之下,唯一的生路就是和他老公的债权人打官司。
在办公室,笔者初见章女士,约莫40岁年纪,但面容憔悴,在巨大的压力之下,端杯子的手也在微微颤抖。
章女士是律师的朋友介绍过来的,出于信任,她向笔者毫无保留地披露了整个案情。
案情缘起
章女士1992在常州结婚,老公陈某,原在常州任职,近几年任职南京市某机关(办公室)副主任,且掌握权力,熬到这个职位,按理说应该是薪资颇丰,家境殷实、生活富足。
但早自2000年以来,由于陈某痴迷于金钱且不听章女士的婉劝,执意通过高风险的投资理财(案发后潜逃,具体情况目前不清)来满足其个人挥霍,致使家庭经济危机多次发生,章女士面对陈某的一次次告急、求援,一次次的谎称、骗取,作为一个被蒙蔽的女人,她唯一能做的,就是向娘家筹钱资助。
就这样,在陈某的多次设计骗取下,章女士多年的积蓄告罄、娘家关系紧张、夫妻感情走低。而随着夫妻感情走低,夫妻之间的借条(婚内借条)却越摞越高。
2005年,夫妻矛盾来了一次总爆发,在陈某父亲(章女士的公公、本案证人)的出面教育、安抚下,加之无法面对残疾幼女的懵懂目光,章女士的离婚要求偃旗息鼓。
也就是自2005年始,章女士和陈某彼此视同陌路,分室而居。
2007年,陈某从常州调动到南京工作,两地分居;2009年在南京秦淮区明都**小区买房,女儿也到南京入学,而章女士也随之过来照顾女儿生活起居,夫妻仍是分室而居。
2011年初,在夫妻仍无法相容共处、夫妻矛盾无法调和的情况下,章女士只好放弃对女儿的照料,只身回到常州娘家。
2012年2月的一个晚上,章女士突然接到女儿电话,女儿哭诉父亲半夜未归,手机关机,自己一人在家“非常害怕”。章女士总感觉有一丝隐忧和不详,她连夜赶到南京。自此接手了陈某欠下巨债潜逃后的“烂摊子”。从章女士到南京的第二天开始,众多的债权人就开始纷纷上门,勒令她在某日之前,按照一张张她从未见过的借条上触目惊心的数额还钱。
不还钱,房子也一度被债主霸占。章女士说,有一天,她带着残疾的女儿站在熙熙攘攘的十字路口彷徨四顾,不知道该往哪里走。
更多的债主来了。有的债主很文气,邀请她到茶社“喝杯茶,谈谈事”,结果章女士一去就被扣留数个小时,非报警不能脱身;有的债主很霸气,勒令她必须24小时开机,接受债主随时质询、监督;有的债主很匪气,直接按“江湖规矩”,在她家房门上泼油漆。还有,恐吓电话、短信也充塞着章女士的手机。
针锋相对
案情刻不容缓——接受章女士委托后,为保障章女士及其女儿的人身安全,律师开始制定方案,四处奔走:
1、第一时间赶到秦淮区公安分局,要求该辖区派出所对于章女士的报警第一时间出警(该派出所民警都知道她是经济纠纷,不愿出警,或出警后虚言塞责,甚至还站在债主一边说话);
2、将所有以“非法手段”向章女士索债的债主信息一一备案,接着,律师向众债主发出律师函,告知其信息已被警方备案;敦促、劝诫其理性索债,否则律师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律师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向债主澄清债务性质,阐明配偶方并不必然承担该一系列债务的法律理由,指明“依法诉讼”既是债主的权利,也是确认债务性质的必由之路。
一套组合拳下来,众债主摄于法律威严,稍作沉寂。
法律&伦理
章女士在律师的建议下,向警方报警陈某失踪。鉴于个别债主已经向白下区公安分局(借条签订地,系犯罪行为地)以陈某涉嫌诈骗罪要求立案【白公刑立字(2012)第1060号立案决定书】,律师建议章女士主动去公安局了解侦查进展,积极配合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作为律师,我们很清楚,刑事案件立案,并不代表陈某就能构成刑事责任,民间借贷“有借无还”很常见,基本上还是属于民事纠纷案件的范畴,并不能代表陈某最终获刑入罪。章女士只有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洗清自己的责任,才可以为后面的债务纠纷诉讼(民事案件)埋下有利的证据伏笔。
章女士必须这样做;她这样做,在道义上是无可指摘的——陈某身负巨债人间蒸发,并事实上(或企图)陷她于不义,她只能为自己“债务免责”而艰难自我求证!
赘言一句:作为专业的婚姻律师,笔者有时还是会陷入“婚姻价值”和“婚姻伦理”的困惑,比如,中国古代的法制文化和制度都有“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隐瞒罪行不处罚)的观点,当代《刑法学》基于亲权伦理价值,也承认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有权沉默(无论是否知晓案情)等,那么,婚姻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时,遇到对夫妻另一方不利的各种情况,是否也要“留点余地”?
但不管怎样,本案不存在这种价值判断问题,陈某不负责任的出逃行为,已经亲自把“婚姻伦理”踏个粉碎。
策略﹠证据
回到案件上来:很快,债权人纷纷起诉,笔者作为代理人,先后接到了秦淮区法院、栖霞区法院、白下区法院、建邺区法院、玄武法区院的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有的法院还不止一个案件。这些案件无一例外,都将章女士和陈某列为共同被告;基于婚姻关系,要求章女士对其配偶(陈某)的举债行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山雨欲来风满楼”。一摞摞卷宗摆在案头,制定应对策略,成为当务之急。
其实,婚内债务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很常见,甚至还有法律依据,之前笔者代理此类债务案件的原告,也是同样要求夫妻连带承担,对方虽有异议,但结局并无悬念。
本案,似乎没有多少胜算;压力,笔者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办案压力。
根据办案进展,为了将无形证据有形化,作为被告,我们一步步努力:
1、赴常州,和当事人从当地居委会开出了《分居证明》。 证明对象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双方经济独立,互不过问,互不知情,债务未经配偶(章女士)同意。
2、掏借条,章女士把陈某多年来打给她的“婚内借条”向法庭展示,证明自己也是“债权人”,也是陈某骗钱的“受害者”,身为受害人,没有理由坐在“被告席”上。
3、找证人,知晓章女士夫妻感情状况以及陈某的经济活动情况的人,只有陈某的家人(兄弟、父亲),在律师的建议下,章女士先是和陈某的三哥(常州)联系,但由于多年夫妻感情不和,章女士和陈某的家人关系淡然,结果被断然拒绝。律师并不气馁,得知陈某的家人非常关切陈某的下落(包括其死活,是否被黑、恶势力控制),律师和章女士均承诺会努力协助陈某家人去查找陈某下落,陈某的三哥终于同意出庭作证。
但该证人的证词并不“给力”,他只愿意就简单的情况进行作证,并称很多情况他“真不清楚”,出庭作证效果并不十分理想。
4、在笔者的动员下,陈某的父亲终于愿意出庭,但由于年届八旬,机动性差,律师迅速联系、动员几家法院,争取证人过来后,能多去几家法院提取证词。
5、笔者将秦淮区法院马威法官对陈某父亲提取的《书面证词》进行了拍照,打印出来后传送各其他法院,讲明年事已高不能亲往的客观原因(符合最高院“证人不到庭”的特殊情形),建议其他法院“准用”这些证据。
6、搜集“更多债务”的证据。事到如今,债权人越多,其实对章女士越有利(起初,章女士担心这种诉讼策略,但事实证明,效果明显),第一,债务多,债权人多,涉及的法院多,法官就必须充分考虑到这是一系列案件,必须考虑到各法院的“审判口径”是否统一的问题,还必须考虑判决后的“社会示范效应”问题,其次,债务多,债务巨大,更可以反衬债务性质,说明其并非生活欠债、合理欠债,并不符合《婚姻法》41条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共同偿还理由。
7、准用《公务员法》。我国禁止公务员从事商事活动,在原告(各债权人)未举出相应证据证明陈某“经商”的情况下,可以反推这一系列债务并非被告一陈某从事某种经营活动所需,进而从债务用途上可以推定——整个家庭(包括章女士)并未从被告一陈某的举债中受益。
8、巧用《刑事立案决定书》的程序意义。笔者在《答辩状》、《代理词》中明确表达抗辩意见:原告(债权人)“先民事、后刑事”甚至“光民事、不刑事”的诉讼策略,不符合程序正义。具体地讲,鉴于被告一陈某在没有合理资金用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众多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放贷公司)、个人等出借方大肆借款,举债本金约合700万元,本息合计上千万元之巨,这些资金的用途和去向必须查明,各原告不是向已经刑事立案的白下公安机关进行积极举报、提供涉案金额等办案线索并进行债权登记,而是企图通过让被告二(章女士)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来达到偿债目的,存在极大的法律适用风险!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刑事犯罪“罪及自身”,诈骗罪一旦成立,其退赃责任只能由罪犯本人承担,其配偶的个人财产不得“连坐”,因此,倘若该一系列债务案件支持原告诉求,认定为夫妻连带债务,就产生与刑事侦查结果以及刑事判决结果相冲突的巨大法律风险,酿成错案——这是对承办法官的“提点”。
9、其他诉讼策略和证据的调取……(因涉及第三方,不便披露)。
10、嗅探判案“风向”。多年来业务上打交道,笔者和各区法院民一庭的这些承办法官,多数都比较熟悉,休庭期间,笔者就这些案件的审判思路有意识地和法官进行了非正式探讨。有心的律师总会从法官的口气、神色中探出法官对本案的基本倾向和基本思路。经了解,在有利于我方的一摞证据面前,半数法官原则上能够同意笔者的代理意见,但仍有接近一半法官坚持过去几年陈旧的判案思路,换句话说,这一系列案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案件在某区法院的某个法官手里还是有判为“共同债务”的风险,这势必会形成“同案不同判”的悖论!
11、申请指定集中管辖。基于上述风险,律师经过权衡,决定“重症用猛药”——提前向南京市中院“打打招呼”——向中院申请指定集中管辖,笔者知道中院受理这种申请后未必准允,但以正式的方式照会中院,让中院知晓这一系列案件的存在,本身就有重大意义,中院会将该一系列案件作为重大案件考虑,会出于 “统一审判口径”的需要,向各区法院“吹风”。
案件指定管辖申请书
申请人:章**
申请事项:将市辖各院以陈**、章**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指定统一管辖
事实和理由
2012年初,南京市**办副主任陈**因与各大银行、民间放贷团体、个人的债务纠纷案件(案值本息合计上千万元),已被多个债权人诉至法院。陈**也已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刑事立案。
申请人是陈**的配偶。由于众多债权人在民事诉讼(案由:债权债务)时,将陈**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在诉讼中申请人举出大量证据证明申请人与陈**已分居多年,濒临离婚,且陈**对自己的配偶(申请人)也不放过,在婚内还骗取了申请人的多年积蓄数数十万元,申请人对该一系列债务丝毫不知情、丝毫未受益,故该一系列债务依法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由于目前公安机关不接受各法院民庭的案件移送,且个别法院的民事审判观点不一,对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系列案件有“同案不同判”的可能,司法权威性、统一性和严肃性面临尴尬、挑战。
申请人认为,面对各方逼债,申请人积极配合刑事案件侦查,以陈**为被告的一系列债务纠纷案,不应孤立看待,各区法院受理的单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仅是系列案件之一,不能割裂开来,作为个别的、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处理并草率认定,申请人要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某受案基层法院(如秦淮区法院)统一受理以陈**和申请人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以便于统一审判尺度。
尊敬的中院法官,申请人作为女人,自己不仅是受骗方,还要整日面对各方逼债,饮泣偷生,生活绝望,要不是为照顾残疾女儿,早已轻生走上绝路,现整日疲于应诉,心力不支。现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统一,特作上述申请。
盼复!
申请人:
年 月 日
中院定调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我国法院也有集体研究讨论的司法机制。笔者在栖霞区迈皋桥法庭开这一系列案件的最后一个庭时,得知当天下午中院牵头开会,所有承办法官集体研讨这一系列案件的判案思路问题。笔者听闻,心里有数。
判决下达
对于这些案件,多数承办法官的办案思路,我是已然得知的,所以,既然开“研讨会”,既然“集体智慧”的程序意义在于“多数决”——少数服从多数,那么,个别法官的意见就必须“保留”了,研讨会的结果,笔者也从熟悉法官那里第一时间获悉了。
圆满结案
“吹尽黄沙始见金”。虽然这一系列案件历尽波折,但结果让人满意。最近,各区法院的判决书陆续下发,判决驳回原告(债权人)对被告二(章女士)的诉讼请求。这一系列涉及到婚姻关系的债权债务案件,最终圆满结案。
然而,章女士的婚姻事件还未完全尘埃落地,她早在今年5月份已经委托笔者另案起诉陈某,要求离婚。“十一”之前,离婚案已经在秦淮区民一庭(陶庭长承办)第2法庭开庭,虽然判决目前尚未下发,但鉴于上述情况,“一次判离”必然在意料之中。
【知识链接】 宋联民律师——提醒民间借贷各方
随着江苏地区的私营经济发展,民间借贷较火,本案承办律师宋联民提示民间借贷的各方风险:
1、借条最好是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哪怕是保留借款人配偶的知情短信;
2、债权人最好能够跟踪落实债务人的资金用途去向,一旦与约定的用途不符,随时注意解除合同并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3、离婚夫妇在《离婚协议书》上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影响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双方连带偿债;
4、在夫妻关系不睦或濒临离婚时,夫妻单方可能恶意举债,企图陷对方于不义!如果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配偶方应积极应诉并应围绕债务发生时夫妻关系情况、夫妻有无举债合意、有无共同受益、款项有无直接用于家庭生活等几大方面进行举证,争取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依法降低自己连带偿债的风险。
宋联民主任 撰文/ 办案总结类 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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