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份合同,它需要双方都具有“缔约能力”,即表达自己意思和意志的能力。正常的成年人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署离婚协议当然没有问题。
如果一方或双方因精神疾患或生理疾患(如植物人),丧失了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不能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只能由一方起诉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也可以起诉离婚,此时,应首先申请法院对该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监护权”予以变更,由其父母或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婚前就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婚后尚未恢复行为能力的,为无效婚姻,不能通过协议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而只能持证据直接起诉,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2、存在合法婚姻关系。
合法婚姻关系是指,双方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的夫妻关系。
1994年2月以后形成的同居关系,也就是双方均系未婚同居、“试婚”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不属于合法婚姻,当然也就不属于“离婚”的范畴,双方只能自行协商分手,如果涉及到“同居期”育有子女或财产分割争议的,一方可直接起诉,法院在处理上述问题时,会同时宣告解除同居关系。
1994年2月以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同居关系,属于法律上的“事实婚姻”,可以走“协议离婚”的途径,但需要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双方的“婚姻”事实。
3、离婚是双方完全自愿的。
双方完全自愿,是指离婚的意愿是双方自己决定的,没有外力的胁迫。
如果一方以对配偶本人或其亲属的生命健康财产相威胁,迫使配偶违背自己意志而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则离婚协议无效,如果双方均未再婚,则受胁迫方可以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如果对方已再婚,则再婚婚姻会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也存在欺骗导致协议离婚情形,这种情况也不多见,但作为律师,有指出的必要。这种情况常见于:一方早有外遇,但知道配偶不愿意离婚,于是以“假离婚分割财产以便躲债”、“假离婚躲避计划生育处罚”等为借口,骗取配偶信任,走了一趟离婚程序。伎俩得逞后,则翻脸不认人:“离婚了就不要再来找我”。
如果能证明对方存在欺骗情形,如上所述,是可以撤销离婚登记的,但实践中,难度较大,取证不易。
4、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办手续时,登记机关会审查双方是否就财产和子女问题达成一致。如有欠缺则令补正。
一方抚养子女的,要将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及周期列明;未抚养子女方也要注意自己的权利,要详细注明自己探视子女的时间、地点及对方的配合义务等。好多夫妇离婚后,就探视权问题出现争议,说明协议约定时“有备无患”的重要性。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本站的“律师办案总结”型文章已经详细解释,兹不赘述
5、只能去一方或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
目前,离婚登记仍实行“属地管理”,要求双方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如果一方或双方打工在外,也要回原籍办理,经常居住地一般不予办理。在这一点上,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是不一样的,起诉离婚可以在外地进行。
如果双方都是“外漂族”,且距离原籍太远,往返不便也不经济的,可以选择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起诉,因为双方都同意离婚,因而可以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在无财产纠纷的情况下,一般花费百元左右即可解决,效果比协议离婚还要好——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约定,对方可免诉申请执行,当然,这种做法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6、双方必须亲自、同时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他人代办离婚手续的,属于违法行为,也是严重缺乏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行为,因而离婚登记属于无效登记,任何一方反悔,都可能导致撤销登记的可能,从而出现婚姻关系得以恢复的尴尬局面。
笔者曾关注过四川省的一个相关案例。男方急于离婚,遂托人情、递关系,在女方无结婚证、身份证、(当时还需要单位介绍信)的情况下,南充市民政局人员就协助办理了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的男方高呼解放后再进围城,而女方则落单后心情极度失意,遂委托律师以民政人员徇私情、程序违法为由,信访到民政部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民政部高度重视并指示适当处理。但当地民政部门以仅仅存在形式瑕疵为由,不予撤销。原告又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当地民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一审判其败诉,原告不服并上诉,二审判决支持(等于支持两个合法妻子?),此时,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男方坐不住了,“这不是摆明了说我重婚吗?于是向南充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南充市检察院提请四川省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起了抗诉。最终,四川省高院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综合”为由,并特别注意到了男方再婚的事实,以再次判决“原告败诉”告终。
一个小小的离婚登记手续问题,官司差一点就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宋联民律师在此再一次提醒当事人,一定要相信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道理,凡作出任何有法律意义的举动前,最好咨询一下律师。
【文/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