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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有什么后患
类型:协议指南 来源:本所 宋联民律师   浏览 次 2012-3-21 18:07:58

为尽快摆脱围城困扰,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部分,只写下了“财产已分割完毕”的字样,别无其他约定。这样的条款,离婚登记机构是不会反对的,但事实证明,在分手后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一方可能“意外”发现对方还“理直气壮”地持有其他共同财产,当要求重新分割未果时,离婚夫妻可能就此再燃“婚外硝烟”。

这种情况,常见于家庭财政大权平时被一方掌管,该方利用配偶“信息不对称”的劣势,表面上,将配偶知晓的财产明细列成清单,并放在“桌面上”友好协商;暗地里,则封锁配偶不知情的其他财产消息。只须等协议一签,自己就完成了“圈钱”阴谋。如果阴谋不幸暴露,只须高举““财产已分割完毕”的约定作为挡箭牌,信誓旦旦地声称对方当时知晓这笔财产,而且放弃也是自甘自愿的。其中真正的是与非,第三方还真的不好判断。

争议发生后,吃亏一方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因为正常来讲,“财产已分割完毕”的约定只能解读为: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均已清楚、明白家庭共同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对分割比例也不持异议,“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比例和数量” 虽有悬殊但却是双方自愿所致。因而一方离婚后以受对方欺骗为由,“要求反悔并重新分割财产”的,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欺骗”事实,法律上一般不予支持。

所以,在不清楚家庭共同财产的确切种类和数额的情况下,条款不可随意,如果要把家庭共同财产状况查个明白的话,律师的介入调查,还是非常有用的。

【文/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