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一名真正对离婚案件负责的“好”律师
【律师引言】
诉讼离婚,财产分割是难题,争夺子女有压力,而物色一名专业婚姻律师,来充分维权,则是诉前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很早就想写这篇文章,给众多的离婚夫妇一点参考。
就全国范围看,最早的婚姻律师的,是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贾明军。早在2004年,他的一篇“如何找一名好的婚姻律师”的文章就现诸网页, 被现在的婚姻律师们奉为圭皋,广为转载:
1、年龄阅历 至少律师应当已婚,有子女者更佳。没有结婚的律师是不能体会的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感情的微妙变化感受婚姻生活的种种,对于夫妻生活状态不能够深入了解,因此,未婚律师代理婚姻案件不能说是首选。
2、诉讼经验 有几种职业的人越老越吃香,其中之一就是律师行业。婚姻案件代理的多了,实践经验丰富了,代理案件时就会轻车熟路,容易抓住案件争议焦点,处理事情事半功倍,能较为有效、及时、全面地处理当事人委托的事务。一般而言,一个执业三年以上、代理百起以上诉讼案件的律师是起点的要求。
3、心理因素 离婚案件不仅是唇枪舌战,更是一场心理战。整个离婚过程中各个环节充满了心理对抗,在某种程度上讲,谁的心态把握的更好,谁分析事态更客观,谁更能分析到对方当事人的心态变化,谁就能在诉讼中争取主动,甚至不诉而胜。一个成熟老练的律师,能充分把握好案件的节奏。
4、工作态度 对一个案件投入的精力越多,案情掌握得就会越熟,处理起来越得心应手,争取委托人的权益就会越多。因此,律师态度“认真”与否,至关重要!
现在,搜索这篇文章,已经看不到原创者的姓名,众多的律师在转载后堂皇地署名,欠缺对原创作者的尊重。
南京地区,有接近3000名律师,但就离婚案而言,无论是从办案数量还是涉案标的额度来看,我们都走在全市前列。在婚姻案件领域,除了办案经验外,我们还有太多的办案感触,渴望与网友交流。
一、关于年龄阅历
年轻律师,目前占了律师群体的1/3,但作为婚姻律师,还是要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和婚姻体验。
没有婚姻生活,就无法想象夫妻之间那么多的恩怨情仇,无法想象当事人决然离婚前剧烈的心理斗争,无法想象女性在争夺财产权益的同时,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在维护自己的人格;而争夺子女抚养权,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在争夺人生寄托。
离婚案件事无巨细;法庭上的一切争夺,都那么激烈。
年轻律师无法想象,婚姻中人为了作好诉讼离婚准备,会有相互转账、取现、套现、伪造债务、隐匿资产、搞阴阳两份财产合同、擅自处分家庭财产、打假借条、教唆证人出庭作证、制造虚假债务诉讼等等财产“走私”方式;也无法想象还会有qq通话记录、短信的保留与提取、移动(联通)通话清单、电子邮件等等与婚外情有关的证据可以提取——我们的一位当事人,就是直接把他妻子的笔记本电脑抱到公证处,花了三千块的公证费,把女方邮箱里接近一个G容量的婚外情资料进行证据保全。
一句话,有了婚姻生活,才会设身处地。
二、关于诉讼经验
一个好的婚姻律师,其第二个要点,就是诉讼经验。
古话说,“老医生,少裁缝”。医生也好,律师也好,经验积累与执业年限是分不开的;行业里的心得、体会,“积沙成塔、集腋成裘”,无法速成。
在给南大法学院的学生开讲座,以及每年给律师所的实习律师介绍经验时,我都建议新律师在找准自己专业的同时,还要各种类型的案件都要全面接触,婚姻案件也往往跨专业,多个法律部门交叉,民事的、经济的、刑事的,都做一些。惟其如此,才能绕开庸医思路,不犯“脚痛医脚”的错误。
我们最近接手一个案例——江苏省高院的“离婚后财产纠纷” ((2010)苏民监字第023号)再审案件。案起民政局协议离婚现场施暴,男方两耳光将女方打成耳膜穿孔。自此,双方从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打到行政诉讼案件(起诉民政局),后来又打到民事案件,又从扬中法院上诉至镇江市中院,再申诉到省高院,现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经由省高院下裁定,都在走再审程序。这个省高院的诉讼程序,当事人转委托我们来做。
这个案件的“难点”在于女方被打后,还是当场被迫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镇江一套价值百万余的别墅,也 “被协议”掉了。而案件“疑点”则在于证人在后来的诉讼程序中推翻证词,包括民政局的工作人员都推翻了自己的证词,改口“没看见殴打”,案件一时陷入僵局,现在我们接手这个案件,感觉压力也很大。这类案件,就需要律师熟谙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诸多案件处理流程。
再打个比方,离婚前,男方把家里唯一的一套房私自卖了,这份《购房合同》到底有效无效?其实,这种案件,“过户”与“没过户”,处理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作为女方的代理律师,如果房产还没有过户,她的代理律师必须第一时间查封房产,然后再起诉离婚,或者不查封也行,但起码要到房产局提出“异议登记”,阻止过户。
解决这一类的婚姻纠纷,就既要吃透《合同法》,也要熟谙《物权法》。过户之前,是女方的物权,是绝对权,受到保护,没有女方的点头拍板,谁买都不行;过户之后,是买方的物权,是绝对权,女方再打官司,就难上加难,因为她不再拥有物权,只享有对其配偶(男方)的债权的追偿权。
类似的案件,我们每年都会处理很多;我认为,当事人在有离婚预感的同时,就要咨询律师;打好提前量,才能反制对方的“预谋”。
再比如,公司、企业的股权,在离婚时经常涉及。做婚姻案件的专业律师都知道,但凡标的额大的离婚案件,几乎都会涉及到股权。而股权问题,处理起来也不简单。首先,如果一方自己出资,但工商局的股东名册上没有他,那他是否就一定不是股东?回答是否定的,他有可能是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如何认定?是不是不能认定?最高院有司法解释,隐名股东是可以认定的,但关键是要锁定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他是背后的出资人。
作为隐名股东的代理律师,又该如何规避离婚诉讼的法律风险?不能说我是善良的律师,我在法庭上不帮隐匿财产的一方辩论,这样的话,那这个律师就帮倒忙了,就没有用处了。在职业上,善良的人和好律师是分开的,刑事犯罪还有权获得辩护呢。我们的政客讲,要“忠于党”,我们律师讲,要“忠于当事人”,你的立场从你接受委托时就定下来了,当然你是有退路的,你可以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要充分发挥代理技巧,尽力去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不是口头说说,要落在实处。
根据代理婚姻案件的经验,这么多年来,跟我对庭的对方律师,也没有哪一个是把事实情况全部“和盘托出”的,有时候我们的事实在那摆着,但对方律师还在 “吹毛求疵”、“滔滔不绝”,一时间,我对他的敬仰之情也如“滔滔江水”——不管是正话还是反话,反正我赞赏这种敬业。
法官开庭前,到当事人家里调查了?他知道谁家有多少财产?知道哪一方是过错方?知道频繁联系的背后是“工作”原因还是“婚外情”原因?——无从知道。行业里有句话,法官判案,是看“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把摄像机架在现场,才能复原当时现场,才能捕捉到“客观事实”。这个别说法官,谁都做不到。
所以,法官判案,是依据法律事实,什么叫法律事实?就是双方的律师,按照法律规则,尽可能给法官架构起对自己这方有利的“待定事实”;法官再根据《证据认定规则》,去伪存真,结合自由心证,把双方各自架构起来的“事实大厦”验收一番,查明哪个地方“偷梁”,哪个地方“换柱”,最后,形成法官对事实的认定,这就是“法律事实”。只要他的这个认定过程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则的,最终的判决结果就一定是正确的。
那么这个“结果正确”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正确,还是事实意义上的“绝对正确”?当然是指前者。法官认定的“法律事实”会不会与“客观事实”有出入?非常可能!这就是为什么有当事人说,我是冤案,我是无辜的。婚姻案件里当事人哭,说我的债务是真的,或者这钱真的是我们夫妻共同攒的钱。
哭,没有用,做婚姻案件的法官见惯了眼泪,软化不了他(她)。当事人要做的,是和律师一起举证,证明这个钱是怎么回事,证明债务是怎么回事。否则,法官判决结果和“绝对事实“有出入,也完全是(法律意义上)正确的判案。
也许几年下来,判决书都泛黄了,当事人才发现相关证据,认为终于可以证明自己当年法庭上“所言不虚”了,很激动地跑到法院去。可是,程序的大门已经关闭,法官当年的判决仍是正确的,不是“冤案”、“错案”。
所以,离婚案件具有专业性、需要经验积累。其他领域的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可能会栽在专业婚姻律师的手里。这就是经验。
三、离婚案件特殊,需要代理律师耐心细致
“耐心出细活”适用于各行业。律师的工作是穷尽一切可能和操作手法,去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有个当事人,由于他白天上班,所以经常晚间来我的办公室,熟悉了之后,在我这儿聊天,他说,宋律师,你晚上经常在律师所加班啊。我说,没办法,白天要去法院,开庭要去,调解也要去,取证也很花费时间,晚上有空,可以整理代理思路,写好代理意见,法庭上用得着。
离婚官司打多了,明显会发现离婚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的区别。离婚案件事无巨细,但凡细节,都需要律师耐心处理,特别在财产方面,要争取更大的利益,必须要形成自己完整的证据链条,同时要强力反驳对方的证据,由于夫妻双方都可能经手过家庭财产,有多少“家底”,双方都“知根知底”,因而,作为维护一方权益的离婚律师,稍不留神就可能出纰漏。律师办理其他民事案件,可能两三个工作日就够了,但离婚案件,没有一两周的伏案研究,不做好充分准备,律师不可能在法庭上辩论出效果。
特别是一些财产分割案件,怎么判,在两可之间。此时如何找准法律依据,如何去引导法官的思路,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官也喜欢和上庭前准备充分的律师打交道,因为这体现了对法官职业的尊重。我们和南京市好多法院主审婚姻案件的法官很熟悉,倒不是说请人家吃了几次饭,送了多少礼,而是从相互“认同”开始——通过庭上、庭下的交流,他(她)认为你这个律师很敬业,很专业,有些观点值得他去考虑,去采纳,这样,法官会觉得和你打交道很有价值,你值得尊重!下次因为其他案件你再来,就像朋友打照面一样,相互给面子了,在此基础上再注意交往的细节,法官就成为了律师的朋友。当然,从职业功利的角度看,律师也需要法官朋友,有些案件的审判倾向,或者代理思路的“亮点”,就是在与法官聊天时,不经意间,“擦”出来的。
另一个原因,就是法官的案量很大,他也希望律师的观点很正确,把道理条分缕析,讲清楚,适用法律哪一条哪一段,这样他在判决书上可以直接援引,省得再去麻烦。
案件结束还要写代理词,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离婚案件,一份代理词把案情从头梳理到尾,再加上法律适用方面的中肯意见,对于引导法官进入我方的思路,对于说服法官,都很有作用。
四、律师要善于总结
“总结经验,以利再战。”做一个好律师,这是“不二法门”。
当事人能否花费更少的费用和时间来解决自己的家事,取决于律师的经验积累情况。
比如,离婚诉讼立案时是否需要将全部财产情况递交?可不可以在法庭上再递交证据?这里头有何区别?说白了,这既关系到诉讼费数额的问题,也关系到证据的突袭效果;立案时立案庭法官可能会责问双方的财产情况,在暂时不提交财产的情况下,如何绕过立案环节,如何对答,律师也有经验可谈。
比如,即便我方掌握的对方“婚外情”证据很少,但作为“当头炮”,在法庭上还是要浓墨重彩地提,这会造成威慑并加大对方心理压力;在2个小时的开庭时间内,这对于扰乱对方思路和利用法庭氛围,会有很大作用;对方在道义谴责的高压下,在法庭这种特殊的窘境下,会否当庭同意我方的调解方案,作出最大的让步,也未可知。
再比如,如果因为离婚诉讼牵扯出其他诉讼,其他诉讼的判决结果(包括判决书的相关证据认定)对于离婚诉讼的影响,也不可低估。
所以,没有简单的离婚案件,只有喜欢简单化处理案件的法官和律师。
五、看律师的原创文章
当事人都习惯于到网站上找律师,网站也的确是展示律师办案水平的最佳平台。
律师网站上的文章有两类,一类是转载来的,但署上自己的名字。“转载分享”,本是互联网时代的应有之义,但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我认为,从业者还是应该有自己的独到观点,因为,虽然有超过一半的案件,的确是“打证据”,但毕竟还有接近一半的案件,是需要“打观点”的;网络上好多的婚姻法专题文章,都是2005年以前的,其中的观点都跟不上司法实践了;但还有律师在转载,以讹传讹,无人勘误。
另一类,是律师的原创文章。律师从书写《离婚起诉状》开始,就须以书面方式与法院等主体打交道,所以笔头是否犀利,观点是否尖锐,论证是否严密有力,往往和庭审制胜不无关系。
一个好的婚姻律师,会不断总结办案经验,然后再付诸文字,就形成了自己的文章。但当前,同行剽窃“蔚然成风”。比如,“女方独霸财产律师为男方夺回500万”,该文章在网络上泛滥,其作者应该是上海的刘仍安律师。原文网址:http://www.9ask.cn/blog/user/345213/
至于“丈夫隐匿数千万资产,妻子起诉离婚并分割亿元家产”这篇文章的标题,网络上早就有,离婚夫妇也可以把它当做关键词搜索看看,一准发现有的律师在搞“虚假宣传”。
五、语言规范、流利,才能战胜于“法庭”
离婚案件开庭,一般不超过2小时,如果案情简单,只开庭一次,如果案情复杂,可能2次左右。在共计几个小时的时间内,律师能否把离婚夫妇多年来的恩恩怨怨、房产分割、股权清算、子女判归等诸多问题“一揽子”讲清楚,这涉及到律师的表达(口头、书面)问题。
多数律师的表达都是流利的。如果是外地来宁的律师,起码其普通话要过关;律师表达不流利,就可能耽误宝贵的法庭时间,律师思路不清楚,“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也就达不到开庭效果。
离婚案件千头万绪,在开庭前,拟好开庭提纲,准备好开庭细节,在法庭上才能舌战一番——内容上“言之凿凿”,气势上“掷地有声”,达到开庭效果。
六、如何看待律师的“媒体曝光率”
好的律师要大气,要在名利面前“拿得起放得下”。过度的头衔展示、过度的媒体包装,是心气浮躁的表现。特别是婚姻案件,处处涉及当事人隐私,一不小心就容易遭到泄露,因而婚姻律师与媒体打交道,不可不慎。
当然,如果案件本身引发社会热点,引起舆论兴趣,再加上媒体追逐“轰动”的本性和无孔不入的能力,曝光案件仍然不可避免。
去年,我们代理的南邮女教师婚外情案,媒体就冷不丁地曝光,当然,媒体是化名曝光。由于男方当事人是南京某银行某分行的中层干部,对媒体的报道就非常担心,担心影响升迁。其实专业婚姻律师办理的每一起婚姻案件,都应该对外严格保密,不可能,也不应该向媒体记者透露具体案情和当事人姓名。当然,记者(比如专门跑法院这一口的记者)从其他渠道获悉案情,却很有可能;而案件的对方,如果悍然不顾,向媒体披露案情,也是不得不防的。
也有一些离婚案件,借助于媒体的舆论监督,可以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避免“司法专横”与“暗箱操作”。这类案件,一般都是牵涉面广,涉案关系复杂,而家庭财政权柄完全被一方掌控,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案件,比如家族企业重大夫妻财产分割,或夫妻一方利用当地赫赫威势,在巨额财产分割上打压对方等。律师特别要说明的是,在媒体介入非常必要的情况下,律师应提前向当事人说明利弊,征求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总之,对于婚姻案件来说,媒体是一把“双刃剑”。
(待续)
宋联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