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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案例】高校生赵某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性质探析
类型:抚养权/费 来源:本所 婚姻法务部   浏览 次 2008-09-12 11:28:44
 

宋联民律师‥ 引言

父母分手,子女多少都会抱有情绪,这种情绪,既可能是枕边的眼泪,也可能是法庭上的声讨。

就本案,父亲的脸面和大学学费之间,如何取舍——女大学生选择了后者。律师认为,本案的实质在于“赠与合同”纠纷。

 

【案情】

原告:赵某俪,女,在校大学生

被告:赵某某,男,(原告之父)

赵某,原告,南京某高校大学生,来自离异家庭。父母于199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原告由其母亲抚养。20079月,原告因无法交清学费要求其父亲给付教育费9000元,其父赵某某向原告所在学校出具了一份信函,载明:因家中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交纳学费,请校长原谅,不过请校长放心,务必要年底以前将学费如数交付贵校。后因赵某某反悔未交纳该9000元学费,赵某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此案,将其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父赵某某支付其教育费9000元。

本案如何处理,律师和法官有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的学历教育,或者是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可见,由于初中以上学历已经不再是义务教育,上大学的各种费用负担很重,故司法解释将在校就读的学历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以此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上大学的费用不是必须由父母支付的,是否支付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愿。本案,被告赵某某没有支付原告教育费的法定义务,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虽然夫妻离异,但被告对原告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既然有证据证明被告已同意为原告支付教育费9000元。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负担能力,酌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律师分析案情与法律适用: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意见均有不妥之处。首先要明确,本案并不是抚养费纠纷。

第一种意见,从抚养费的本身的角度看,是正确的,赵某某在离婚之后虽然不直接抚养其女,但对其女儿的生活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女儿成年后,赵某某则不再负有支付其女大学期间教育费用的义务,该费用,女儿应该自理。

但本案的赵某某已经自愿承诺负担其女教育费用,原告被告之间已经达成了一个赠与的合意,这就直接改变了本案纠纷的性质,从原来的简单的抚养费纠纷案转变为合同纠纷案。故本案的案由应定为合同纠纷。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原告与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就赵女大学期间学费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因该约定并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且从伦理道理的角度来说,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其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是应当提倡和鼓励的,故该合同成立并有效。在此基础上,赵某某才向学校出具了信函,承诺“年底以前将学费如数交付贵校”。

被告赵某某拒不支付教育费的行为系故意违反其与女儿达成的为其女儿赵某支付教育费9000元约定的行为,且该义务具有道德性质,属于诺成行为,被告赵某某自应为其违约行为付出代价。

最终,在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令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教育费9000元。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  办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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