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家婚姻律师网
首页 》外遇赔偿 》文章内容
【办案总结类文章】 财产分割问题及过错赔偿(全文)
类型:外遇赔偿 来源:本所 婚姻法务部   浏览 次 2009-12-23 10:44:08

【宋联民律师引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离婚时,要将自己的合法权益风险降到最低点,反制对方的“圈钱阴谋”,就要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的《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财产分割”要坚持“三原则”: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对等分割;其二,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三,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下面具体介绍具体操作方法:

 

一、夫妻有约定的,适用约定财产制

“约定优于法定”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同时,该条款对夫妻约定的形式也做了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的好处是双方事先达成协议,事后一方反悔时,对方便于举证。因此,书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约定形式。建议拟达成财产协议的夫妻或准夫妻能够尽量采取书面形式,拟定一份内容明确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协议。

为使得协议合法有效,获得预期的约束力,必要时,律师可以介入夫妻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协议。夫妻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利归属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双方财产差距较大的婚姻等可能发生财产争议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较多。

不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的。如果事先有口头协议,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法律规定就可以不予考虑。但一旦口头协议的任一方不认帐,就只能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二、没有约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评判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决,同时,也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一般而言,离婚时财产分割要把握以下范围和原则:

1)、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对究竟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可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一是男女平等;

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

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

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

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

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

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

另外,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只要所有人不同意转化为共同财产,则该财产将永远属于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发生变化。因此,离婚时可以分割的只能是婚后共同财产部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权请求对方用个人财产进行损害赔偿。

四、过错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笔者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大量的离婚纠纷涉及到婚外情问题,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过错”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或获得赔偿。但由于取证难,再加之“婚外过错”要构成“重婚”或“同居”,因而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中的过错能被认定的屈指可数。

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所以,要想证明“第三者”,就要找出“关键证据”,否则,不惜血本、不择手段去收集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既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加大了诉讼的风险。基于婚外情关系的隐秘性特征,一般当事人只能取到电话清单、短消息、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的事实等。但是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在间接证据很难认定的情况下,应着重从以下五类证据形式中取证: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向单位反映,公职单位在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捉奸的同时要注意自身保护,防止吃了意外的官司。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


本文是本站《婚姻案件——赢在法庭》(离婚指南编)系列文章之一,正在结集出版,凡本站婚姻案件实战代理类文章,非经宋联民律师许可,禁止匿名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