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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案例】离婚精神损害索赔 本案最终支持1.5万
类型:外遇赔偿 来源:本所 婚姻法务部   浏览 次 2009-12-15 13:52:41
 

【宋联民律师引言】

将精神损害“物化”为经济赔偿,是全世界婚姻家庭立法领域的通例;但不同的国家,由于国情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在赔偿数额上也彼此迥异!

婚姻专业的律师,要结合我国法院的审判实践,理性引导当事人进行合理诉讼。

原告:郑某,男

被告:杨某,女

原、被告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因为原告郑某身体比较瘦弱,体质不佳,在医生的劝诫下,减少了夫妻生活的次数。

因为这个原因,夫妻感情逐渐冷淡,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其单位的某男同居,并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了相关的证据。此后,被告有所收敛,但夫妻感情无法回到从前,双方分居后,过起了有名无实的婚姻生活。

2009年初,原告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原告提出,一、财产平均分割;二、女儿归原告抚养,三、原告坚持向对方索要精神损失费用50万元。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当前婚内精神损害赔偿的审判实践,一般情况下支持的索赔数额不会超过5万,普遍支持的情况是一到二万,这种情况虽然很不公平,不能够体现《婚姻法》的价值取向,不能够达到处罚过错方的目的,但现阶段,只能是这个赔偿水平。同时,索要的数额过大,还要额外支付诉讼费用。诉讼,毕竟需要理性,而不是单纯的意气用事。

在律师的解说下,原告同意将索赔额度降低到5万元。

开庭

法庭上,面对原告持有的被告的手机中的短信,qq聊天记录以及邮箱里的相关信息,被告与单位异性长期同居的事实逐渐明朗,被告大概顾及到单位的影响希望低调处理,在证据面前也承认了婚外同居的事实。

律师认为,被告婚后又与他人长期同居生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在精神上遭受了严重打击和痛苦,恳请法庭支持原告讨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后,半个月左右,判决书下达。准予原、被告离婚,除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及将婚生女判归原告抚养外,另行判令被告杨某向原告张某支付15000元损害赔偿金。

律师说法

关于一方存在婚外情,对方在离婚的同时,或者离婚后另行起诉对方追讨巨额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案例,媒体上屡见报道,但法庭最终能够支持的数额,一般不超过2万,情节严重的,也不超过5万,情节过于严重的,一般也在10万以内。

律师总结,离婚当事人巨额索赔往往有两个目的,一是真的希望获得法庭支持,在经济上惩罚对方,这是少数,另一种想法,则是把官司打出气势,置对方于道德和舆论的尴尬处境,让对方难堪,这是很多当事人的真实想法。

律师认为,从诉讼策略上讲,后一种想法无可厚非,但额外承担诉讼费用,是否值得,而法院如果对巨额诉求最终不予支持,是否变相助长了对方的气焰。

至少,律师是这样看待的。

【知识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网络版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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