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识陈女士
陈女士说她是在浏览网站的时候无意中发现我们这些专业婚姻律师的。她坐在我办公桌面前,打开带来的包,先是拿出一张传票,然后又拿出原告男方的起诉状,有点尴尬地递给我,“宋律师,我老公已经起诉了。”
我接过传票一看,简易程序,5天后就要开庭,白下法院民一庭第九法庭,法官也是我经常打交道的王法官。而起诉状,在诉讼请求这一栏,则赫然写着要求“被告因婚外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律师让陈女士别急,先说说具体案情。
陈女士告诉律师,她和老公韩某大学同学,毕业2年后,即2002年结婚,结婚后,老公在南京银行工作,但因为工作性质,经常出差。最近一两年以来,老公似乎起了变化,不再顾家,还主动申请出差,行踪不定,陈女士心里无法安定。出于女人的敏感,她特别留意男方诸多细节,结果发现他有很多出轨的嫌疑,“我曾经和他交涉了半夜,他承认了外面有人,还说对方是一个女记者。”用陈女士的话说,男方当时说话的表情,完全就是一副破罐子破摔的模样。
陈女士非常失望。想当初大学4年,身边不无追求者,但只有老公尹某对她最好,所以她从未怀疑过这段感情,没想到才结婚四五年,老公就如此负心。陈女士心理开始失衡。
陈女士坦承她在老公直言出轨后,有过两种考虑,一种是宽容,让老公“回家”;一种是重新考量婚姻,重新考虑自己的未来。
那段时间,老同学范某恰巧出现在南京,陈女士应邀接待,范某告诉陈女士,他在苏州一家贸易公司做副总经理,年薪还不错,离婚之后一个人过着,也挺轻松。
之后,在范某的热情邀请下,陈女士和范某开始了大学毕业后的频繁来往,并经常一起外出旅游,拍下了很多合影照片,其中不乏搭肩的亲密照。说不清楚的情愫开始在陈女士和范某之间弥漫。
陈女士的老公韩某不常回家,一天,他突然回家,发现女儿在电脑上看照片,就和女儿热乎了一会儿,随意翻开了陈女士笔记本电脑上的其他照片。
轩然大波就此开始。韩某将电脑直接“没收”,并向陈女士及其父母下“最后通牒”:陈女士“必须”净身出户,否则就将这些照片发给他们以前的同学。
原来,离婚对于男方来说,根本不是问题!他只是在打着财产的算盘。律师在盘点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现数额确实客观。
夫妻共同财产数额
1、韩某所在的南京银行的职工股10万股,因先期是内部原始股后来南京银行上市,现折合人民币约近百万元;
2、住房3套,都有产权证,距离市中心都不算远,合计约值400万元;
3、双方名下的车辆,折旧合计50万元;
4、其他财产,包括少量的股票和十几万元的银行存折。
应诉准备
鉴于男方韩某已经起诉,律师告诉陈女士,现在她无论对婚姻是否眷恋,积极应诉是摆在眼前的第一要义。陈女士同意离婚,只要求就财产公平分割,同时,由于自己来自传统价值观念的家庭,她非常顾虑男方的威胁,“宋律师,如果闹的满城风雨,我宁可不要财产”。
律师分析,这场官司打下来,陈女士应该没有什么风险。接着,律师将诉讼中的法律要点都分析出来,供陈女士参考。陈女士在认真掂量之后,又和律师确认一遍,最终表示同意。
开庭审理
记得一个当事人和我说过,“宋律师,就是我的官司打输了,也要打出气势来。”这句话我一直记得。的确,如果当事人想向对方“低头”,完全可以通过让步、通过协议来解决婚姻问题。之所以上法庭,要的就是“不输理、争口气”,婚姻案件就是这样——妥协让步非但不会息事宁人,还会丧失诉讼的主导权。
我考虑,这场官司我们要从一开始就寸步不让,但也要注意火候的把握,不激怒对方。
法庭和以往一样,按正常程序开庭,在原告通读了他的起诉状之后,法官让我们被告方陈述答辩状。
作为陈女士的代理律师,我们主要阐述三个要点:
1、 完全同意原告的离婚诉求;
2、 财产必须依法平均分割;
3、 驳回原告的无理赔偿10万元的要求。
被告韩某在听说我们完全同意离婚时,居然一愣,这似乎超出他的意料之外。
接下来进行举证。
律师逐一审查了原告所举的财产证据,发现除了三个房产的权属证据以及车辆等无异议财产外,原告的职工股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大项,被告居然只字未提!
但作为被告,我们手头也没有原告职工股的相关资料。一来,开庭在即,我们没有时间去调取相关证据;二来,证券公司的相关资料,在律师实务中,往往要开具法院公函,才能调取。
申请法庭调查取证
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逐一质证后,律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再根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根据这些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职工股已经转入证券公司的事实,律师完全有权利在简易程序的庭审过程中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法庭接受了被告调取证据的申请。
第二次开庭
法庭出示了他们的“劳动成果”——南京市华泰证券公司出具的韩某名下的代号为******的股票账号和资金账号,根据股票账号的明细以及我们的计算,以第二次开庭为基准日,职工股合计约值105万元,同时根据资金账户我们意外发现,原来韩某一直藏有“私房钱”,另有50余万元资金在原告起诉前几日被取现,去向不明!
法庭辩论时,我们陈述,“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依法经由双方同意,现原告无法合理说明该笔款项的去处,应认定为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当追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若不能追回,要求法庭在被告应该分割的其他财产中‘抵扣’”。
同时,特别提请法庭注意,根据《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原告有点坐不住了。他根据对妻子软弱性格的了解以及照片在握的事实,从而产生的“优势心理”,在在法庭上不堪一击。
锁定恶意企图
接下来陈女士关心的恶意传播照片的事情,该如何处理?
首先,原告韩某向法庭出示照片并交给我们质证时,我们根本就没怎么搭理,直接告诉原告,这些照片和本案无关,和夫妻感情破裂无关,是原告无视被告的存在,毫不关心照顾才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其次,根据社会交往的一般规则,大学同学之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有着深厚的同窗情谊,男女同学之间初次见面,就算拥抱一下,都无可厚非。合影照证明被告出轨,实在牵强。
最后,我们向法庭披露并要求法庭记录一个事实,那就是原告在起诉前曾扬言要将这些照片散播,并在此基础上捏造假相,企图给被告的名誉造成侵害。如果结案后原告胆敢触犯法律制造毁誉事件,侵犯被告名誉权,被告将强烈要求南京银行总部过问此事,并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情节严重的话,被告不排除以“侵犯他人名誉权”为由,提起刑事自诉。
代理人要求法庭将此记录在案,给原告韩某“打个招呼”,“留个案底”,如果将来他真的实施,必将后果自负。开庭结束时,笔者阅读庭审笔录,果然发现了书记员将上述代理意见原原本本记录在案。
主动要求调解
庭审结束后,原告主动要求法庭调解,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
这是一个可喜的转变,说明原告的心理防线瓦解,不再趾高气扬,也不再将所谓的优势坚持到底。代理人认为,结合法庭上已经给原告打过“预防针”的情况,如果能调解结案,女方担心的事情更应该不会出现。
调解,就意味着双方的让步。
男方同意以财产换女儿,不再和女方争取抚养权,但要求女方放弃他辛辛苦苦积累的职工股。
这是不可能的,这就意味着女方要牺牲50万元,这远远超出了我们这一方的调解底线。将庭审笔录阅后签字后,我招呼着陈女士,早早地走出了法庭。
出了法庭,陈女士有点犹豫。
我拨通了王法官办公室电话,告诉她,我们只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多给男方10万元。
折返
几分钟后,王法官打来电话,让我们回去,说男方答应“可以谈”。
半小时内,双方都痛痛快快地就三处房产如何分割、车辆等其他财产如何处理、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以及抚养费的支付等事宜达成了一致,书记员高效率地打印了三份,双方签字了事。
案后思考
案后,我琢磨,韩某是一个把钱看得很重的人,这基本上印证了开庭前的直觉以及庭审结束后的调解方案。调解最怕沉不住气,一味“降价”。要知道,在财产能够摆在法律的桌面上,且已经明晰的情况下,对方多得一分,都是“赚”的,何来不“调”的道理。
最终,陈女士一块石头落了地,而案后几个月来,当代理律师再次拨通陈女士的电话,手机那头传来她爽朗的声音,“还好,他来看孩子时啥也没提,还挺客气的……。”
说不清楚的婚姻。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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