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离婚,何女士不计条件地和丈夫签下离婚协议。离婚后,她又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结果被法院驳回。这起案件给那些仓促离婚的女性敲响了警钟。
去年女方提出离婚 签字放弃房子儿子
何女士,今年35岁。1996年,她和丈夫李先生认识。两人于同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006年1月5日,双方感情恶化。何女士向丈夫提出离婚,并且希望儿子跟丈夫生活。
为了尽快离婚,何女士表示愿意答应丈夫提出的财产分割要求。2006年1月5日,双方来到到区民政局,就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办法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子(李亮)离婚后归男方抚养;
2、在抚养费方面,经双方协议,110平方米的商品房,作为共同财产所分给女方的部分,作为给儿子的抚养费而留给男方居住,女方以后不再负担儿子李亮的抚养费;
3、儿子以后的供书教学、医疗、衣食住行,其各方面的费用由男方全部负担,与女方不再有任何关系,女方可随时探望小孩;
4、在财产分配方面,离婚后该商品房的供楼费用由男方负责,室内的电器、家具留给男方,女方只带走所居衣物。
5、离婚后,儿子的一切费用、供楼费用和债务全由男方负担,女方不再负担任何费用;
6、位于五祖路附近的理发店,归女方所有,粉末冶金厂宿舍一套二房一厅,给女方暂住。
离婚后越想越亏 要求重新分财产
一切按照何女士希望的那样,两人顺利地离了婚。然而,这时再回头仔细看看当时仓促中所签的离婚协议,何女士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了亏。2006年5月15日,何女士以“协议所约定的财产分配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提出想要回夫妻共同财产中应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然后再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
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提交给民政部门的财产分配、小孩抚养及费用的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并无受欺诈、胁迫等情形。民政部门也据此审查后,发给原、被告离婚证。因此,双方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本院对原告就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