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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调解律师函(涉外案件)
类型:热点新闻 来源:本所 宋联民律师   浏览 次 2011-8-25 20:08:54

涉外离婚调解律师函(涉外案件)

**先生:

中国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接受尊敬的冯女士的委托,全权代理“冯女士诉李**离婚纠纷”一案(所内案号:民一078)。诉前,本案承办律师郑重告知:

一、离婚方式

目前,根据中国大陆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冯女士可以选择与你协议离婚(赴民政局)或单方起诉离婚。

二、协议离婚,方式与费用

在你们双方自愿,且就财产和子女归属作出安排的情况下,协议离婚仅需一个小时和10元人民币,即可办结所有离婚手续;届时,承办律师负责全程陪同。我们特别告知李**先生:在中国大陆,协议离婚是离婚夫妇的首选,在有孩子的情况下,协议离婚可将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三、考虑到李**先生在英居留时间较长,律师乐意向李**先生阐释协议离婚的具体好处如下

1冯女士念及昔日夫妻情分,自愿在协议离婚的框架下,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适当的让步,尽管该让步并不代表本案承办律师的态度,更不代表协议失败后的起诉意见。

2协议离婚对双方周遭的人际震荡小,对双方的工作不产生任何影响。尤其是李鹏先生仍在剑桥就读的情况下,我们赞赏冯女士克制和负责的态度,采取自治(协议)的办法解决该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问题。本律师也承诺,非必要时,决不通过国际函件,发函至贵校人事部门(personnel office),要求协助调处该含有涉外因素的离婚纠纷法律问题。

3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份合同。尊敬的冯女士将会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给出协议草案,供你方斟酌。

4、诉讼离婚

如双方无法就财产和子女归属达成一致,协议离婚的建议就意味着失败,在律师的指引下,诉讼离婚将是冯女士的必由之路。

届时,原告及原告代理律师在不函知你方的情况下,将直接将诉讼材料递交至审判含有涉外因素(英国房产)的管辖法院,对你可能造成的不便,希望能够体谅。

5、案件可能的审理结果

1、诉讼离婚,在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自行回国)的情况下,一次判离的可能性非常之大。

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我们将通过使领馆等相关部门调取您或者您的在英同行业收入标准,在英房产(女方有房产凭证 Land Registry ),也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客观地说,时间的拖延会导致财产增值,这对于您在财产分割上是不利的。

6、建议与督促

离婚已经是摆在原告冯女士和被告李**先生面前的现实。

我们诚心建议并敦促李**先生慎重考虑离婚协议的可能性,并在律师的帮助下经协商办结离婚手续。

鉴于您现在已经回国,在合理期限内(回英之前),你可以在原告龚**提出的离婚协议书的基础上,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向原告本人或其代理律师提出你方的补充意见,该意见将得到冯女士及代理律师的及时回复。在李**先生再次赴英后,原告代理律师将视为协商无望,并即准备诉讼材料,恕不另外通知。

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律师

0一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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