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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录】第三者“插足” 到底如何要求精神赔偿
类型:离婚索赔 来源:转载 浏览 次 2010-4-6 17:40:32
“许多离婚案件可能是因为单方有‘第三者’引发的,但在案件审理中双方都指责对方有婚外情。尤其在深圳这样的城市,情感方面的诱惑很多,容易使婚姻亮起红灯。”具有多年离婚案件审判经验的张辉辉法官这样说道。
典型案例
一对夫妻结婚10年后,女方生下一子。一年多以后,男方得知孩子并非自己的骨肉,而是妻子与他人通奸所生,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家庭财产全归自己所有,同时妻子赔偿孩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70%家庭财产归男方,女方同时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市中级法院二审对判决作了一定更改:家庭财产双方平分,女方赔偿男方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法官述评
张辉辉法官表示,在离婚案件中,有过错的一方应作出经济赔偿,这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法官提醒,主张对方有“第三者”导致离婚必须有扎实的证据支持,比如,对方与他人共同购房生活就是比较重要的“同居证据”,上面的案例中,女方与他人通奸生下孩子也是定案的重要证据。
法官特别指出,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即使一方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的4种过错,在财产分割上也应该平分,同时根据具体案情,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而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婚姻法47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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