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同样,该房屋的“按揭贷款”也应属于贷款方的“个人债务”。
但如果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参与共同还贷的,离婚分割财产时不作任何考虑,则有悖于民法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因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合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这类财产分割,应注意以下规则: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收入还贷,还是用双方收入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举证证明“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则该房屋就纯粹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作任何分割。
(2)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有两种判例,一是,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余贷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一是,鉴于双方婚前的恋爱关系及即将结婚的事实,房产共同意图明显,遂判令房产属于双方按份共同(按照婚前的出资比例),自然,对于增值部分,双方也按婚前出资比例分享。
究竟是哪一种判法——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平均分割。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但在分割该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分割时,也有可能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
宋联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