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法官:
王**与孙**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现向您说明履行情况:
1、王**接到贵院的执行令后,手头并无现金,也有抵触情绪,经过代理人的耐心说教,王**认识到履行承诺的重要性,同意向父母筹措资金1万元,并于2010年12月7日正式为儿子(王*)办理人身保险,第一期支付保险费10126元(详见保单及发票)。
2、该执行纠纷中的“保险”利益属于第三方(王*),该条款在本质上属于“利他条款”,女方孙**在该条款中并无利益,且王**已经按照《调解协议书》的条款,向第三方(王*)履行了承诺的义务。
3、如果严格看待《调解协议书》,王**的履行确属“瑕疵履行”,但由于该实际履行行为完全可以保障第三方(王*)的利益,《调解协议书》条款的基本内容已得到充分落实,因而又属于“实质履行”。
4、由于女方孙**只负有督促履行的权利,在该保险中并无利益,因而是否以孙**的名义购买,只是履行方式问题。另外,王**最终同意,如果双方能达成协商,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受益人,可以是申请执行人孙**。
5、女方孙**属于离婚过错方,王**离婚后,收入不高,还带着有一定缺陷的第三方(王*),生活实属不易,精神状态亦不好,需要获得包括法院在内的多方理解、支持,惟其如此,才能最终把第三方(王*)照顾好、抚养好。
希望程法官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多做沟通、调解工作,人性化处理该执行纠纷,以防双方矛盾激化。
感谢!
【附】
宋联民律师联系方式:139 1300 7800
代理人:
年 月 日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办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