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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协议》再起波澜 律师调解结案执行纠纷(二)
类型:保全/执行 来源:律师所 浏览 次 2010-10-21 16:19:47
执行调解协议书
申请执行人:孙**
被申请执行人:王**
双方经被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调解,就(2010)鼓民一初字第158号调解书第四条“从2010年起,王**每年以孙**名义给王添毅购买一万元的保险,受益人为王添毅,共十年,合计十万元整”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孙**同意王**以自己名义为王添毅购买约定的保险,每年一万,共十年,受益人为王添毅,该履行事实维持不变。
2、王**同意孙**按照《调解协议书》规定应该按月支付的500元抚养费,自2010年12月起,不再以现金方式支付,而是以王添毅为受益人的方式,另行为王添毅购买一份人身保险,计8年,至王添毅满18周岁。
3、女方探视权需根据王添毅学习安排情况,双方协商解决,每月1次,女方探视子女时,有责任辅导王添毅学业。
4、(2010)鼓民一初字第158号调解书其他内容维持不变。
5、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宋联民律师 办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