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代理人就该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做出来”的借条案,通过比靠日期“拟制”借条,到底该不该被法庭采信?曹**在《离婚诉讼笔录》中的陈述,对本案是有力反驳,足以揭穿事实,法庭应给予足够重视。
一、张**首付出资四万多,与工资合计,即五万多
上诉人张**在即将交付购房首付的前一两个月,将4万多元分两次提取,并交给曹**,一次是一万多元,一次是3万元;这些钱多数都是张**的婚前储蓄。另外,张**还将每月工资收入2000多,几个月合计约一万元,也交给曹**,准备买房。
而曹**在支付首付前,也将自己储蓄取出(应该有银行凭证),与张**的收入,一起做成银行单据(曹**作为单据经办人,他也“记不清楚”哪家银行,见二审庭审笔录第5页。法庭从开发商处应该可以调取)。然后,双方共同去交付这笔首付款。
在一审、二审,张**都已向法庭如实陈述当时自己出资的事实。
二、张**买房及支付首付,处处留名,证据处处显示
张**和曹**都是再婚。再婚家庭,在小心维持感情的同时,也会有试探、磨合,信任的构建也有过程。这些在初婚里不存在,但在绝大多数再婚家庭里都存在,并且多数再婚家庭破裂,是因为财产上的不信任逐渐导致。
也正是因为再婚,张**在出资时,要求与曹**共同签订《购房合同》、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共同在《首付款单据》上签字、共同出资交付《地下室》款,共同在该《地下室收款单据》上签字。
可以说,张**在出资的同时,处处要求留名,处处都郑重地签署自己的名字(张**)。这对于缺乏法律知识、毫无诉讼经验的普通人来说,她会认为,这些才是证据!这些已经足够保障自己多年来的积蓄!难听点讲,在她意识中,哪怕再离婚,这些资料也会替她说话!所以她也就完全“放心”了,此后8年的长期夫妻生活中,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她不可能会再有其他所谓的“证据意识”。
代理人认为,有了上述证据,上诉人张**,一个普通女性,已经充分完成了自己的举证义务,让她在再婚初期履行上述“保障措施”后,再要求她去保留出资凭证或记住金融机构,完全是苛求。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要求,就是考量我们身边的这些普通人。
三、张**出资,时隔8年后,到底有无自证的义务
8年长期婚姻生活后,再自证当初出资的银行依据,代理人认为,绝大多数人都无法提交,因为婚姻是经济共同体——对于普通人来说,无法提供婚姻内的出资细节,这甚至是诉讼中的权利!代理人认为,这既是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感受,更是本案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
我作为张**的代理人,扪心自问,也曾想过这个问题,我想如果让我想起8年前给身边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的哪一笔钱是从哪儿出的,我根本没有丝毫印象,由于不存在事后追索,我不会形成“记忆固着”,8年后,面对大街小巷各银行网点,我记忆中当然是一片空白,如果面对法庭,我想我甚至会说,“我有权忘掉”!更何况,张**既要工作,又要亲手把孩子从那时起,拉扯到8岁,她是一个忙碌的母亲。
8年至今,张**应该“懂了很多”,但如果她离婚后,接下来再婚、再出资,再经过8年忙碌,再把一个孩子从出生抚养到8岁的话,可能她仍不记得今天出资的细节。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是考量我们身边的这些普通人。
四、曹**的如实陈述,与上诉人张**“相互印证”
曹**是离婚诉讼原告,是有准备的。调取离婚诉讼((2010)玄民一初字第33号)的资料即显示,男方穷尽手段,包括冻结女方银行存款、申请法院调取女方其他财产、调取岳父公司的股东情况、多次实地考察岳父办公楼产权(物业公司有摄像头),曹**为了离婚多分财产,施展了很多手段。
离婚诉讼初期,由于曹**还没有打算起诉“借条案”,因而在有无借款这方面,陈述还是比较客观的:
①“……,但是12万元的款全部是原告本人婚前的积蓄……”。
见离婚诉讼《开庭笔录》第3页
②“……,原告用婚前财产支付了14万元……”
见离婚诉讼《开庭笔录》第3页
③“……,在2002年9月1日又用婚前财产支付了房产113334元……”。
见离婚诉讼《开庭笔录》第4页
曹**的表述非常明确,那就是,他认为,这笔购房首付是婚前的,而不是筹借的,没有向任何第三方筹借过款项。
上述陈述,是曹**第一次关于首付款来源的陈述,它完全揭穿本案“借款”的谎言,坦陈根本没有所谓“真实资金往来”这一事实。
从证据规则看,曹**对该事实的初次陈述,也是完全可以采信的。
至于曹**说代理人帮他阐述时忽略了这块,就是把共同债务忽略了,这明显是在“圆谎”,曹**当时是在场,不是不在场,更何况,房子是主要的离婚财产,首付款来源也是离婚诉讼关键,既然“首付款113334元”是曹**告诉代理人,然后代理人才能在庭上准确报出的,那么首付款来源不也是曹**告诉他的吗?
总之,曹**一开始对“没有借款”事实,是如实陈述的。至于他否定张**的婚前财产出资,将功劳记在他一人名下,则与事实不符。
五、《离婚协议书》丝毫没有提及所谓“债务”
究竟有谁提到过这笔“债务”?有谁对这笔“债务”知情?
该书证反映事实1:“因男方多次要钱发生口角甚至打架”
这说明女方的婚姻地位,不是强势方,而是弱势方,不是坐享其成,而是样样都要自己买单,不但要掏钱养家,甚至在男方逼迫下,还要掏钱供男方吃喝花销。
该书证反映事实2:“男女双方共同支付购买的房屋”
从语义学角度解释,《离婚协议书》里的这种表达,不管是从普通书写者的口吻看,还是从阅读者的第一反应看,都应该认为是购房时支付的部分,也就是首付款部分。
该书证反映事实3:书证是在被曹**实施家庭暴力后写的
首先,它是打架,严格地说是被打之后写的,张**当时确实没有报警,但从字里行间都充斥着情绪(看看一个大专生写字的行距、看看错别字“辙”、“403”室)就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张**就连自己住几室几号都能写错——这是书写背景。这个书写背景决定了书写的主观情绪。
就此很好理解女方为何会将首付款写成四万的整数。被打后,女方有头脑再去细写当时出资的具体数额?恐怕也不是一时能够算得出来的。另外,法庭应该可以预见,如果往多里写,是否还会招致男方殴打?
该书证反映事实4:女方对财产“无所谓”,一半产权悉数放弃
法庭应该注意到,女方当时激愤,连分割房屋产权一半权利都放弃了,本来房子也好,产权证也好,都在自己名下,但女方根本不求分割——这种情绪,与首付款只写出资整数的原因,是一样的。
一审法院不考虑女方书写时的状态,对女方当时的状态和遭遇非但不同情,相反,还反其意而用之,将“4万元”理解成公积金,强拉硬扯,毫无道理。
另外,婚后男女双方还有其他共同还贷,女方提了吗?也没有提!女方父母平时支持的钱,女方有没有提呢?也没有!
事实5:最关键的,就是《离婚协议书》只字没提“债务”
如果真有债务,且确实用来购买两人名下房产,男方为何在离婚诉讼里不提?女方为何在《离婚协议书》里不提?女方连房子都不要了,有债务会不提、会不敢提吗?
我们认为,根据《离婚协议书》反映的情况,男方在当时吵架的前后、当时多次要钱的前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有债务的话,夫妻二人那个时候绝对会提,这个话题一定会有。
再说,根据女方当时所处的处境和放弃房屋产权的情绪,有债务的话,也会毫不犹豫提笔添上“债务如何处理”这一笔。显然,不管吵架时也好、写《离婚协议书》也好、离婚诉讼时也好,但凡提出债务会对男方有利的场合,男方、女方均三缄其口,只字不提!
无论如何,这都只能说明,没有这笔债务!
六、一审法院“证据相互印证”的说法,站不住脚
判决书第4页称,“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陈述,本院认为两原告与被告曹**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并有相关证据支撑”。
我们认为,就曹**和父母间亲子关系看,再就上诉人夫妻正在诉讼离婚看,所谓“两个陈述可相互印证”,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曹**只是程序被告!从一审庭审过程看,曹**的观点从未得到曹**父母方的反驳,其父母的观点也从未得到曹**的反驳,天底下哪来这样的原、被告关系?
说白了,曹**就是巧立名目,通过虚假诉讼,联手向上诉人骗钱,至于曹**的父母内心是否乐意这样干,不得而知。
至于所谓“证据支撑”,是否仅指这张在形成时间上有多种版本、名誉扫地的“借条”呢!如此“蹩脚”借条,何来“支撑”力度?
很显然,曹**离婚诉讼时,显然没有准备好,说了真话——没有借款。后来虽然起诉借条案,但在借条形成时间等关键问题上,由于没有“详细商量”,其代理人对于虚假借条案,也没有“相关代理经验”,才会形成那种支支吾吾、言辞闪烁、说法不一的局面,至今还是无法向法庭作如实交代。
虚假诉讼都是联手打官司,原、被告串通好之后,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当然可以“相互印证”!但本案涉及到另一主体张**,因而“印证”一说,明显属于错误。
七、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无力购房,属于对案情认识不清
首先,要纠正一审“无力购房”的错误认识,法庭应该查明的,是当时双方是否有能力支付“首付”。购房和首付是两个概念,首付只是房款的一部分。
根据二审法庭查明的事实看,该夫妻是完全有能力支付首付的:
第一、曹**一审2庭第6页声称,“(婚前)自己手上有几万块钱”(赵英华陪审员引用)。
其次,曹**向法庭隐瞒股票收入,曹**自婚前就开始炒股,从熊猫集团的职工内部股开始,那时集团人均持股2733股,内部规定是1元认购价,在2000年就是34块多,这笔钱,我们强烈要求法院开调查令授权代理人去调查,查询也很方便,官方网站上还有相关联系电话。曹**对婚前炒股讳莫如深,在《离婚诉讼笔录》第5页也只一句,“我好多年已经没有炒股了”。
炒股的人手里没有几万块钱?
再者,法院责令双方提交第一次婚姻资料,也无非想查明双方婚前的财产情况,这个熊猫股份的调查,与首婚资料的调查,在精神上完全一致,我认为不属于“与本案无关”。代理人特别想去调查该熊猫股权情况。
第二,购房时,曹**已34岁,张也30岁,都已参加工作十余年,工作十余年的人谁手里没几万块钱?两个几万块钱合在一起,就是十来万,甚至十几万。
第三,自90年代始,收入来源早已多渠道化,将近一半的工厂职工都有搞第二职业经历。所以说,两个三十多岁的人,都工作十多年,说手头几万块钱都没有,没有一点说服力。何况张**的父亲是开公司的,张**平时根本不缺钱,第一次婚姻不管怎样,第二次结婚前后,她自己的积蓄都很可观。
至于曹**在一审时说,“张曾经说,我离过婚,所以没有钱”,这种说法推论起来也明显存谬,既然曹**离过婚,手头也有几万块钱,难道同样情况,张就不能有几万块钱?况且张**父母的经济条件比曹**父母的经济条件要好得多!
八、一审法院认定曹**“工资1000多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结合《离婚诉讼笔录》与曹**的公积金资料,可以得知,曹**早在结婚前,每月基本工资就已经是2000多元,这还不算加班工资和津贴和奖金。曹**说“伟创力工资是2000”,其实这还是保守的,谁都不会在离婚诉讼时将真实收入情况“和盘托出”。
而工资水平,始终是一审认定“无力购房”的基本立足点,一审是在“认定曹**月入1000元”的前提下判决的!经过二审,现在这个立足点根本不存在,——再结合曹**陈述的“首付是婚前个人积蓄”,再结合“好多年不炒股”的陈述,整个案件事实已经浮出水面。
九、曹**父母方漏洞百出,“证据”与陈述均失去采信价值
如果说曹**父母无法提供“真实资金往来”,与之联手的曹**居然也无法提供“真实资金往来”,这种情况下,反倒要张**提供相关证据进行驳斥,一审分配举证责任,可谓严格。
曹**的父母无法提供“真实资金往来”,但应该知道这个是“关键证据”,其代理人也应该清楚其“重要性”,但经过一审1、2庭及二审谈话后,二审开庭其代理人仍需法庭发问“从谁名下提取的”,而该代理人仍很“雷人”,仍是“没问当事人”,法庭接着发问“国库券是否记名”,代理人也仍回答“我不太清楚”,仍需法庭责令“请代理人庭后问一下当事人,当时是哪个银行提取的钱,以及卖国库券的证据”!
如果说经过一审两次开庭,双方围绕焦点还是争执不下,那么经过二审谈话后,对方总该像上次“借条形成时间”那样,该再次“统一口径”了吧?但很遗憾,在“真实资金往来”这个最最关键的问题上,曹**父母及其代理人除了处处“不清楚”,处处“推定”之外,丝毫不让案情有任何“进展”,就连“国库券”是否记名这个一审时已经提及的“关键证据”,代理人也仍然回答“我不清楚”。
为什么不清楚?因为曹**父母根本没有出资。“不清楚”,才可以“含而糊之”,假借条才有可能对伪造者有利。
既没有“真实资金往来”的“客观证据”;也没有定性的 “口头陈述”,只能多次以“不清楚”来蒙混——结合借条“形成时间”的8种说法,结合曹**“首付是婚前个人积蓄”的陈述,结合张**出资时处处联名、无一处遗漏的严格做法,在虚假诉讼成风的情况下,对该假借条案,贵庭有严格查实的必要。
总之,一纸借条,随手可写,写了之后,可用可弃,进退裕如。只要想在再婚里圈钱,它就有出现的可能。只是,假话必有漏洞,结合上诉人的充分证据,结合曹**在不同场合的陈述,可以戳穿。
代理人:
年 月 日
宋联民律师 办案文件《代理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