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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就一起闪婚案谈一对夫妻的分合!
类型:调解结案 来源:宋联民律师   2008-8-20 18:04:40

【案起】

一起离婚案,目前尚正在审理中。其实,这其离婚案是很普通的,但在普通之外,也的确蕴含了一些特殊的元素。

男方1977年出生,去年应聘进入某高校,在南京开始了研究生毕业后任教的新生活,目前系大学讲师。其性格较为内向,言辞普通。

女方也是1977年出生,2000年南师大中文系毕业,在镇江某县级市机关工作。其相貌过人,善于辞令。

【大致情况】

原来,男女双方20071月认识,半年后,也就是20076月,领取结婚证;结婚两个月后,也就是20078月,双方闹气分居,次年,也就是20084月,男方起诉离婚。笔者代理的是作为原告的男方的代理人。他坚决要求离婚。至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名下,婚后有一处房产。

【律师接案】

笔者在接受委托后感到很不解,有三。

1、双方均为高学历,在共同话题、感情维护等方面应该都“有得谈”,为何婚后2月余即决然分居?

2、考虑到双方的年龄,既然仍均系未婚,说明过尽千帆皆不是,现在遇到自己“注定”的了,应该很会珍惜吧?

3、双方年龄都已过而立,成家生子摆在面前,为何放着“安生”的日子不过,婚后即非离婚不可,考虑到各方面的“成本”了吗?

4、难道双方还有什么隐忧?

【单方了解】

通过进一步的了解,男方才慢慢向律师透露,原来,婚后2个月的时间里,女方只与其过夫妻生活三两次,夫妻生活严重失调,让他痛苦不堪。这也引发了男方对女方婚前的猜测及是否爱他的疑心。

疑心是一团挥之不去的雾,而且它还具有“成长性”——这种疑心会泛化到他对她各个方面、各个细节的猜度。

比如,关于女方晚间加班的事情。男方认为女方系公务员,长期晚间加班有悖常情。

再比如,女方常晚间外出(九十点钟左右),男方认为是与婚前情人“幽会”。再进一步分析,推断出该“情人”系已婚男,再考虑到女方公务员的身份,推断出其“情人”很可能也是公务员,且是领导级别,碍于身份,不便离婚后大胆“追求真爱”,因而只好暗度陈仓。但正因其不能给女方名份,因而女方不得不“随便”找他结婚并作为摆设。不愿意过夫妻生活即是“明证”。

再比如,女方家庭条件较好,曾表态要帮助男方父母在拆迁后“买房子”,但后来又以自己小家庭需要买房子为由拒绝,男方认为女方不真诚,会“耍人”。

这些,都是男方在“性”方面被女方拒绝后,产生的“次生心理问题”。

【律师支招】

我认为,夫妻生活属于绝对隐私,在法庭上提出夫妻性生活问题,的确对于婚姻具有一定杀伤力,但这很难举证,我建议原告,在被告尚未防备的情况下,争取录音解决问题。

原告照着做了:

男:“后来我二姐都打电话来说,你要跟我过夫妻生活,你承认吗?”

女:“我只是跟你二姐说:床上的事情不要你管!”

有这个录音证据,律师感觉心理有了点底。毕竟,法律也承认,“性是婚姻的内驱力”。我想到了最高院有一个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其中明确规定了一个“性”的问题。

【必须离婚?】

接到案件后,我考虑了好几天,之后,决定见对方一面。

其实,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与对方接触,不是很常见的。这一般在需要调解的时候才会主动约请对方谈。

如果能调解离婚,也就是协议离婚,效率会高得多,而且从当事人角度看,也节省很多成本,比如诉讼费成本、精力成本、心情成本等等。律师结案,当然也会很快。

当然,这只是一个方面,我还有一个目的,就是通过多年的婚姻案件的经验,感觉到双方都还年轻,发生纠纷只是性格失调的问题,如果冷战能及时打住,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因为双方的自身素质应该都不错,如果珍惜婚姻的话,在律师的帮助下,及时检讨自己的错误,及时转变看法,变通点,这对于高一点学历的人来说,是可能的。而这,就很可能促成双方和好,谁说这不是律师办案之外的意外收获,呵。

要说明一点,我一般不越俎代庖,附带做做兼职媒婆的思想工作。一来,这与当事人委托我的初衷相悖;二来,工作太忙,没有那么多的精力。

但一个律师,一个专业离婚律师,如果见到婚姻就拆散,不考虑任何案件的个性化操作余地,似乎,除了一身的匠气铜臭气外,他还剩什么呢?

况且,当事人的年龄,比起我们,不过小了那么两三岁。这个年龄段,我们都经历过。

一张车票,半个多小时,我到了镇江。

【去趟镇江】

其实,我来之前,从本职角度,还是很有准备的。

我准备好了起诉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明,这些,都是起诉必须的材料,而起诉,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也只能在镇江某法院。我准备好了在调解无基本意向的情况下,当天就地办理起诉手续——“调解和好”,对于我来说,就像是幻想,或者,只能按幻想处理。这是工作造成的冷思路,没办法。

还有,到镇江来,去一下民政局调取“婚姻登记证明”,也是起诉必须的材料。总之,来镇江,是没有损失的。

根据原告给我的电话,我约到了被告,定在民政局门口见。其实当时我刚好调取到他们的“结婚登记证明”。起诉的手续,已经不缺了。

【协议离婚?】

仔细分析一下,我作为原告的律师,与被告有三个方面要谈。

第一、是否有根本分歧?

第二、能否协议离婚?

第三、能否和好?

   之所以把能否和好放在最后,因为这受我的本职工作性质限制,附带的事情,只能被放在最后。我可不想被委托人投诉。

见到被告了,她一开始就说起了对方的过错。

1、生活中不关心,不照顾;就想着那点事儿。

2、说假话。

3…….

既然按照被告的说法,夫妻没有原则性的分歧,那么,为什么夫妻生活次数过少,是否真如原告所述,被告背后有人?就这个问题,我向被告求证。

被告对于我的问题,似乎觉得不值一答。

1、“如果是那样,我在镇江随便找一个有钱的当摆设就好了,他当摆设符合条件吗?”

2、“我自己的品味与做人,就不允许什么背后有人。”

3、“我的组织与群众工作的具体内容,决定了工作很琐碎,俗话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都要你穿起来的!还有,我们都是普通家庭,又没有什么关系,在这不大不小的官场上,只有靠勤奋了。”

4、“晚上出去?我出去能干什么?你让他跟踪啊?看看我是否去了什么地方!”

5、对于双方自分居后,她一直未主动联系原告,她表示无奈。

——很显然,被告认为她没有错。但也委婉认为应加强夫妻相互交流与原谅。

我提出:“那么,能否协议离婚呢?”

——因为原告的离婚决心很大,我作为律师,也很有压力,现在得把这话题抛出来。同时,我把原告已经委托律师的事实告知被告,同时也告知他,我来镇江有另一个目的,那就是办理起诉手续。

为了施加一点点压力,我告诉她,前几天他们夫妻双方的约谈,其实已经录了音。我提了一下内容,并说明这对她不利。

被告沉默了一会儿。

“如果他那么绝情,那就协议吧。这样,你当律师的,钱也会赚的容易点。”

呵,被告真的如原告说的厉害,这不,附带着还损我一句。

我笑了笑,把协议离婚的好处,详细说了说。

“你让他拿出个协议离婚的方案,我看过后,如果满意,可以的。”

我答应回去协助原告,拿出一份公允的协议离婚方案。

这时被告提出了能否和好的话题。

我说,“我虽然是律师,是帮助离婚的,但只要情况允许,我可以尝试着在八小时外,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毕竟,离婚是件大事。保不准他事后也会后悔呢。”

“谢谢你”。

【回到南京】

回到南京后,我接到被告的一条短信,她希望通过我,约请原告在五一期间回镇江,融通一下感情。

从夫妻相处的技术角度讲,我觉得这是自去年他们双方分居后,女方为弥合夫妻裂痕,作出的最有主动性的一步。虽然这还是通过我来实现。

我答应了。

我立即联系原告,征求他对此的意见。同时,我把镇江一行的所见所听,详细地告诉了他。希望他能否再退一步考虑,给女方一个机会,同时也给自己一个机会……

原告断然拒绝,并跟我说:“宋律师,当时你说一个星期内就办理起诉手续,现在半个月过去了,案件能不能快点?”

当事人向我传递了一个信息:我有获得当事人不满意评价的危险。至于这个不满意的级别是几星级的,取决于我接下来步骤的频率……

第二天,我去了镇江,办理了起诉手续;起诉离婚“真容易”,在镇江,不涉及财产,只要不到100元!

【律师自白】

办理离婚案件,律师其实有很多话要说的。

婚姻案件其实很复杂,从夫妻感情的破裂,到财产的取证,到财产的分割,到子女的抚养,到夫妻债务的分割,再到…….

但这些,从专业的角度看,都很容易——因为它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就是这个婚该不该离,律师是否应该充当花心丈夫或“陈世美”等的帮凶。在本案中,就是一对夫妻在因为闹心、负气而致夫妻生活严重失调的情况下,一方的偏执是否就是离婚的“充要理由”?

虽然是代理人,但也是旁观者;我们看得很清楚。

很遗憾,律师一般很难帮助当事人实现“换位思考”、“转换角度”,但这不是律师的错,是当事人的思维定势造成的——

我花钱找的是帮我一步一步去办事(解除婚姻关系)的“律师”,不是饶舌的“心理咨询师”。该不该离,我在进律师所的大门前,已经想好了。

好吧,其实,我们的专业技能证明了我们一直的口号:只有结不成的婚,没有离不掉的婚!

于是,那么多结婚证,经了律师的手,变成了离婚证。

于是,经了律师的手离婚后又复婚的,也大有人在。

理性的职业,却产生了非理性的结果。

谁之错???

最后:我想重复上面的一句话:

“第二天,我去了镇江,办理了起诉手续;起诉离婚“真容易”,在镇江,不涉及财产,只要不到100元。”

据律师最近从承办案件的法官处获悉,本案的判决结果将很快下来。两个字——判离。

 宋联民    2008年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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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到被告了,她一开始就说起了对方的过错。

1、生活中不关心,不照顾;就想着那点事儿。

2、说假话。

3…….

既然按照被告的说法,夫妻没有原则性的分歧,那么,为什么夫妻生活次数过少,是否真如原告所述,被告背后有人?就这个问题,我向被告求证。

被告对于我的问题,似乎觉得不值一答。

1、“如果是那样,我在镇江随便找一个有钱的当摆设就好了,他当摆设符合条件吗?”

2、“我自己的品味与做人,就不允许什么背后有人。”

3、“我的组织与群众工作的具体内容,决定了工作很琐碎,俗话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都要你穿起来的!还有,我们都是普通家庭,又没有什么关系,在这不大不小的官场上,只有靠勤奋了。”

4、“晚上出去?我出去能干什么?你让他跟踪啊?看看我是否去了什么地方!”

5、对于双方自分居后,她一直未主动联系原告,她表示无奈。

——很显然,被告认为她没有错。但也委婉认为应加强夫妻相互交流与原谅。

我提出:“那么,能否协议离婚呢?”

——因为原告的离婚决心很大,我作为律师,也很有压力,现在得把这话题抛出来。同时,我把原告已经委托律师的事实告知被告,同时也告知他,我来镇江有另一个目的,那就是办理起诉手续。

为了施加一点点压力,我告诉她,前几天他们夫妻双方的约谈,其实已经录了音。我提了一下内容,并说明这对她不利。

被告沉默了一会儿。

“如果他那么绝情,那就协议吧。这样,你当律师的,钱也会赚的容易点。”

呵,被告真的如原告说的厉害,这不,附带着还损我一句。

我笑了笑,把协议离婚的好处,详细说了说。

“你让他拿出个协议离婚的方案,我看过后,如果满意,可以的。”

我答应回去协助原告,拿出一份公允的协议离婚方案。

这时被告提出了能否和好的话题。

我说,“我虽然是律师,是帮助离婚的,但只要情况允许,我可以尝试着在八小时外,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毕竟,离婚是件大事。保不准他事后也会后悔呢。”

“谢谢你”。

【回到南京】

回到南京后,我接到被告的一条短信,她希望通过我,约请原告在五一期间回镇江,融通一下感情。

从夫妻相处的技术角度讲,我觉得这是自去年他们双方分居后,女方为弥合夫妻裂痕,作出的最有主动性的一步。虽然这还是通过我来实现。

我答应了。

我立即联系原告,征求他对此的意见。同时,我把镇江一行的所见所听,详细地告诉了他。希望他能否再退一步考虑,给女方一个机会,同时也给自己一个机会……

原告断然拒绝,并跟我说:“宋律师,当时你说一个星期内就办理起诉手续,现在半个月过去了,案件能不能快点?”

当事人向我传递了一个信息:我有获得当事人不满意评价的危险。至于这个不满意的级别是几星级的,取决于我接下来步骤的频率……

第二天,我去了镇江,办理了起诉手续;起诉离婚“真容易”,在镇江,不涉及财产,只要不到100元!

【律师自白】

办理离婚案件,律师其实有很多话要说的。

婚姻案件其实很复杂,从夫妻感情的破裂,到财产的取证,到财产的分割,到子女的抚养,到夫妻债务的分割,再到…….

但这些,从专业的角度看,都很容易——因为它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就是这个婚该不该离,律师是否应该充当花心丈夫或“陈世美”等的帮凶。在本案中,就是一对夫妻在因为闹心、负气而致夫妻生活严重失调的情况下,一方的偏执是否就是离婚的“充要理由”?

虽然是代理人,但也是旁观者;我们看得很清楚。

很遗憾,律师一般很难帮助当事人实现“换位思考”、“转换角度”,但这不是律师的错,是当事人的思维定势造成的——

我花钱找的是帮我一步一步去办事(解除婚姻关系)的“律师”,不是饶舌的“心理咨询师”。该不该离,我在进律师所的大门前,已经想好了。

好吧,其实,我们的专业技能证明了我们一直的口号:只有结不成的婚,没有离不掉的婚!

于是,那么多结婚证,经了律师的手,变成了离婚证。

于是,经了律师的手离婚后又复婚的,也大有人在。

理性的职业,却产生了非理性的结果。

谁之错???

最后:我想重复上面的一句话:

“第二天,我去了镇江,办理了起诉手续;起诉离婚“真容易”,在镇江,不涉及财产,只要不到100元。”

据律师最近从承办案件的法官处获悉,本案的判决结果将很快下来。两个字——判离。

 宋联民    2008年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