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我律师所经常遇到离婚夫妇咨询离婚后的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现统一回复如下:
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经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即在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但离婚后,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再次发生争议,要求法院重新处理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起诉。
一、离婚后抚养费争议
如果因子女抚养费发生争执,就法院的审判实践看,一般不认可对方的“诉讼时效”的说法,不管逾期支付抚养费是否经过2年,法院都会判决支持。
二、离婚后房产分割补偿争议
夫妻共有房产分割,得房一方须支付对方一半的房屋折价款,离婚后如因该款项履行问题发生争议,法院要审查是否自得房一方逾期支付一半的房屋折价款之日起已有2年,如超过2年诉讼时效,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分割离婚时隐匿财产
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诉讼时效为两年。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效,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经过该时效,则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原告丧失胜诉机会。
四、分割《离婚协议书》未载明的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里,律师发现还有一种情况,即某些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都没有隐瞒,但在离婚协议里也没有提及,也就是说,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没有分割。
对于这部分财产,如果一方在离婚后要求分割,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呢?
这个问题,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规定。笔者根据代理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给出答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别无特殊情形,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财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夫妻双方应当是该财产的共有权人;协议离婚时没有分割,则离婚后双方仍是该财产的共有权人,不论该财产在谁的名下或被谁实际占有、支配,双方仍然维持共有关系。这一权利属物权范畴,因此,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要求分割,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五、离婚后分割“权属待定”的财产
《婚姻法》第21条规定了“权属待定”的财产。该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离婚后当事人取得了财产的完全所有权,比如房屋在离婚后办理产权证,则任一方均可要求分割该财产,由于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争议,因而也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六、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部分协议
拟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部分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年的诉讼时效从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次日起算。当事人如能证明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律赋予无过错一方以变更撤销权。但由于在离婚过程中,缠杂着多年的恩恩怨怨,涉及到子女抚养、感情纠葛等复杂问题,一份离婚协议往往是一方或双方妥协的结果。因而在律师实务操作中,行使变更撤销权需要有充足的证据。笔者在承办离婚案件的过程中,遇到很多当事人,在急于离婚时草率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后又反悔,希望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对这种情况,除非协议显失公平,否则很难挽回。因此,一方面,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需严肃对待,成熟考虑;另一方面,签订离婚协议时,如果确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定要注意行使变更撤销权的诉讼时效,不要延误时机。
宋联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