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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主张财产分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
类型:协议风险 来源:律师所 婚姻法务部  浏览 次 2010-10-10 12:40:26

 

婚姻中的12万元还未分割

吴女士与刘先生于20081024日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男方生活。同时对家具、家电和房贷等也作了明确的约定。可是,却对家中的存款一字未提。吴女士于离婚当天便搬离另外居住。可是,吴女士在家中整理物品时突然发现一张打印有刘先生银行帐户以及存款明细的纸张,便怀疑对方离婚时,帐户中的巨款未分割。

鉴此,吴女士于今年12月起诉,要求与刘先生对该部分存款进行分割,并暂估银行存款数额为10万元。诉讼中,吴女士明确对顾先生名下的银行卡内于 20061012日时的存款12万元进行分割。同时表示,由于刘先生隐瞒财产,故应当少分。

这笔存款她应当知道

刘先生称,由于吴**有几个亲密异性伙伴,并经常过分地来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10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虽然离婚协议中未对双方名下存款及车辆、保险权益进行书面约定,但双方口头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个人所有。现在,吴**要求分割的存款,其实在离婚前吴**是知道的。

因此,吴**的诉请已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她称最近在家中整理物品时发现打印有银行帐户以及存款明细的纸张。该证据反映的最后一笔记录为20051025日,但她实际在离婚之日已将物品搬离,因此该证据不可能是在她的现住地被发现。现对这份证据来源有异议,同时也反映了她对该存款的存在是清楚的。故请求驳回诉请。

已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推定吴女士对刘先生的该笔存款情况应当是清楚的。双方于20051024日协议离婚,吴女士在清楚刘先生占有该笔款项,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未主张分割。现以刘先生隐匿财产为由,请求分割该笔款项,其诉请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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