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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门的《离婚协议书》存有争议 某法院判决生效
类型:协议纠纷案例 来源:网络  浏览 次 2009-10-17 16:26:38
 

花心丈夫包二奶,重审判离婚协议有效

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案例事实认定汇编》载有如下婚姻案例,相关当事人可以参照诉讼:

花心丈夫包二奶,重审判丈夫放弃家产的《离婚协议》有效全部房产按照协议,判归女方和女儿。

【案例】

李某包二奶,长期对夫妻感情冷淡,为了和妻子赵某提出离婚,李某主动写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丈夫自愿只身一人出门,家中全部财产归妻子和女儿所有。

妻子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后,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双方离婚,离婚协议关于房产部分无效,一处房产归男方,其余房产及其它共同财产归女方和其女儿。

一审判决后,男方李某没有上诉,女方赵某不服,以该判决认定离婚协议无效既不符合事实又无法律依据为由,提起上诉。

赵某在上诉书中称:协议书是男方李某完全自愿写的,而不是他受到女方或其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分配,但由于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男方同意应属自己的一部分给女方,这是男方在运用自己的财产处理权,和婚姻法不相悖。刚上班时男女双方工资基本持平,后来女方多操持家务,让男方多在单位工作,才使得男方当模范,当干部,提工资,使的男方工资长到三千元,女方只有四百元,对此法院没有认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分别租三处房屋,包养着二、三、四奶,能生活、也能生存,离婚后还是同等的条件,为何就不能生活和生存。法院应该认定这份离婚协议书真实,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应判归女方和女儿。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对房产的分割部分,全部房产按协议判归女方和女儿。

【认定事实一】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协议书是男方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李自己应当预料到此协议生效后,离婚时男方不应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该协议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协议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据此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对房产的分割部分,全部房产按协议判归女方和女儿。

【认定事实二】

原审法院认为协议书剥夺了男方的财产所有权,使其生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违反了民事意思自治原则;男方有固定工作,工资收入较高,身体健康,尚有充足的工资为生活来源;且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就分别租三处房屋,包养着二、三、四奶,既能生活,也能生存,事实足以证明,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没有剥夺男方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离婚协议书没有陷男方于基本生存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境地。故原审法院认定协议书部分无效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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