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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书
类型:协议风险 来源:  浏览 次 2010-2-17 14:25:20

 

刘某诉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原告:刘**,女,19728月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许**,男,19704月生,汉族,住南京市***

原告刘**诉被告许**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5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088月两人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座落于本区**小区87307室住房归许**所有,许**20092月之前支付给刘**人民币50万元。以上协议内容于2008825日经**区公证处公证。至今被告没有履行以上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现在无能力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许**承认原告刘**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刘**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答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人民币5万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3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0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被告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