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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联民律师提醒:当事人错过了上诉期,怎样维护离婚诉讼的权益?
类型:委托律师 来源:宋联民律师  浏览 次 2010-10-8 17:50:30
 

【律师引言】

程序是把“双刃剑”,它既能保障诉讼公平主义,也能让粗心的当事人“栽跟头”,很多离婚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下来后,不服判决,准备上诉,才想起委托律师,但经过律师的一番分析,当事人才知道——已经错过了上诉期!

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换句话说,如果一审判决离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子女抚养权/费的认定和财产分割处理,则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行解除(且是不可逆的),不服判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的框架下,与律师探讨如何针对抚养权/费和财产分割的重大问题,准备申请再审。

具体说来,针对这两大领域,离婚官司在错过上诉期限后,有两大补救办法:一是申诉;二是抗诉。

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的行为。但申诉仅是一种司法补救措施,仅是一种民主权利,而不是诉讼权利。因此,申诉与起诉和上诉是不同的:起诉和上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只要符合起诉和上诉的条件,一、二审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而申诉却不同,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诉书并经审查后,须由原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在多数审判委员会委员认为原审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再审程序,并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如果原审没有错误,申诉无理,法院即通知驳回申诉。

民事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之一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由此可见,如果你确有理由,还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你就可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途径而提起案件的再审程序。

但申诉也有时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而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超过两年时限的,只有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途径,才有可能进入再审程序。

走再审、抗诉的路子,明显是弯路,是在犯了程序性错误后“不得已而求其次”的补救做法,当然不如正常的上诉渠道来得好。律师在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略微熟悉程序性的规定,防止自己占了道义,却输了官司。

宋联民律师  办案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