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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四种法定离婚情形:
类型:离婚必读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9-05-13 15:40:14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构成重婚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关系;二是长期同居。

重婚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构成重婚,不仅配偶方可以起诉离婚,还可以自己直接到法院起诉重婚方的重婚罪。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求: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以6个月期限来认定,但也有3个月即认定的判例。新婚姻法出台后,只有此种情形能构成非法同居;双方均系未婚同居,不再视为非法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家庭暴力不限于夫妻之间。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如老人、孩子实施的家庭暴力,对方不理解不原谅,也可认为感情受到伤害,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请离婚。如男方虐待自己生父母,女方可起诉离婚。
   
偶发的吵打,不能一概看作家庭暴力。暴力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才能予以认定。在举证技巧上,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对方可报警,警方出警记录有利于离婚举证。

性暴力,也就是所谓的婚内强奸问题,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我国没有采取国际通行做法,将性暴力与身体、精神暴力并行规定,而是将对方面实施的暴力,视为是对身体、精神方面造成的侵害,不再单独列出。一次性暴力造成生理或心理的严重伤害,或经常性的性暴力才构成家庭暴力。但如果在离婚的特殊期间,男方强行发生性关系,可以强奸罪论处,目前已经有判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的众多判例。

虐待比家庭暴力性质更严重。可以作为离婚诉由的虐待,同样不限于夫妻之间。虐待有多种表现,家庭暴力是其中一种。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的,不予受理,法院告知原告依《婚姻法》第43条找有关部门处理。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

毒品对个人和家庭危害极大,它摧残身体与精神;吸毒人群还易传播各种严重疾病;吸毒女性易走上不洁行业;为获毒资,毒瘾者也易发生抢劫强奸刑事犯罪。所以,一方吸毒且屡教不改,就直接等于伤害了夫妻感情。

所以,有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也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之一。

但根据我们案件代理的经验,证明对方吸毒行为屡教不改,有一定难度。法官审案同样也面临这个难题。因此一方以另一方有吸毒行为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首先,可以提供正规单位教育吸毒者的证据,如公安机关笔录、戒毒所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其次,可以提供其他人包括亲属、朋友、居委会等的说服教育证据(包括证人口头证言或书面证明);病历等。因吸毒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也可以刑事案卷中能够证明其具有吸毒行为的书面材料或笔录作为证据等。

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的取证办法同上。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

在我们办案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问:外地的工作证明可不可以证明我们夫妻分居满两年啊?在此,我们提醒注意:外地有效证明,可以证明夫妻分居的客观事实,但不能证明该分居系夫妻感情不合导致的,换句话,如果对方不想离婚的话,法官完全可以相信对方的话,认为分居完全是因工作关系造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那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对于铁了心要走出围城的朋友,从分居时开始,就要为举证作适当准备。

比如,双方协商签订的分居协议,写明分居开始时间,自己住处,并注明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如果分居后冷静下来感觉仍不适应,起诉离婚时就可作为分居的证据提交。此分居协议也可由律师见证或起草,或经公证处公证。

再有,单方的书面分居声明,用快件性质的邮寄,在备注栏中注明夫妻感情不合分居分居字样,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诉讼期间属于分居时间。

还有,夫妻往来信件或短信或QQ或电话录音中有关分居的内容。

律师在办案中,还总结出几点

第一点,分床不分房。即因子女或经济原因,空间上仍同居一室或同处一处房产,只是分床而卧并常年没有性生活。一方起诉,如对方不承认分居,法官一般不会采信分居事实。

第二点,异地住居,分住不同国家或城市,不一定等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如一方出国、工作地点变动。原因如上述,不是夫妻感情不合造成的分居。

第三点,能够证明单纯地理分居的事实有:单方签署的租房协议、外地暂住证、外地务工证明、外地工作证、一方居委会证明。这些单纯地理分居在具体原因上,如能被别人(朋友、亲属、居委会)证明是夫妻感情不合造成的,则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将在下文结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阐述。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