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32条之规定: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解读新《婚姻法》第32条
这条是关于离婚标准,也就是“判离与否”的主要依据!
首先,该条第2款“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明确了“判离与否”的根本和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该款下面有五项。(一)、(二)、(三)、(四),分别列出“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恶习、分居”四个导致感情破裂的典型情形;(五)是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个别情形,叫做兜底条款。
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只要符合前四种情形之一,根据“应予判处离婚”的规定,只要没有特殊情况,法官“应当”并且通常也会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做出离婚判决。
过错方起诉离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如果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该条应理解为,过错方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上述过错情形,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但由于实际生活复杂,除前四种最典型最常见情形外,其他确实能导致感情破裂的因素,当然也完全可作为法官“应予判处离婚”的理由。但鉴于前四种情形最常见,我们还是可将“离婚标准”归纳为:判离与否,看感情是否破裂;感情是否破裂,看是否符合法定四种情形。
题外话:符合上述四种法定情形的,通常两三个月的时间,原告方就能感受到走出围城的轻松感。如果您聘请的是一位责任感强、非常能干的律师,在走出围城的过程中,您完全可以托付,所有手续均不必亲力亲为,只需开庭时亲自到庭即可。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