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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以婚前财产用于购买债券或储蓄产生的利息,离婚时怎么分割?
类型:离婚必读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8-10-12 18:52:49
 

该问题颇有争议

因该问题颇有争议,律师对这个问题曾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和资料检索,发现,这个问题有很大争议且无全国统一标准,各省高院的审判内参也很不一致,因而无法给出一概式的回答,要具体省份具体分析。

从物权法角度阐析

从物权法角度看,财产的收益属于孳息的范畴。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主要指果实、动物的产出物及按通常使用方法获得的产出物。后者主要包括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根据物权法原理,孳息应归物之所有人。

但结婚的事实往往导致个人与家庭的财产相互渗透:夫妻虽有分工不同但实际都是在为家庭做贡献,一方从事经营投资就意味着对方在其他方面要对家庭作出更多付出与维护,此时投资收益就要按共同财产分割。因而判断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根本点就是看对方是否对该收益部分作出了直间接的贡献。

根据该原理,判断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的性质,要区分该增值是主动增值还是被动增值。前者是指因一方或双方支付了时间、智力、劳动而积极增值。该增值带有投资性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者则是指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格或价值的变化产生的增值,此时任一方都基本没作时间精力的付出,因而仍按夫妻一方财产处理。

利息收入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这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的性质不同,属于被动增值,应依本金或原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个人所有。

虽然一般理论是这样,但具体案件处理起来,可能结果会不同。

典型案例

结婚三年后,女方因大款丈夫有外遇,起诉离婚。男方婚前就是富翁,有几千万银行存款。女方起诉时,仅存款利息已达几十万。由于其他财产分割(包括房产)及儿子的抚养方面基本上无太多争议,因而法庭聚焦在这笔利息如何认定。这个案子一直打到二审,女方做好了放弃的打算。笔者参考其他省份的相关审判指导意见,说明在现代“理财、投资概念广义化”的背景下,储蓄也是以付出“丧失其他投资形式”这种“机会成本”,取得稳健利息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储蓄本身就是投资,因而应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一方以婚前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处理。本案,二审合议庭最终支持女方请求,直接将利息收入改判为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近来,各省高院将婚前一方银行存款的婚后利息判归个人的倾向越来越明显。因而律师提醒您在不同的省份打离婚官司,涉及到这部分财产分割的,还要看该省份的审判倾向,代理律师应该能掌握该省高院的审判指导类的内参。

相信社会分工细化的道理,在作出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前,咨询专业律师!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