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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类型:离婚必读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8-10-19 18:12:28

《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17条,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由下列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离婚时,这些工资都可以要求分割。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由于该条情况复杂,本站律师在即将出版的《离婚完全手册》中有详细解析。

3、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由于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尚未实现价值的收益不能予以分割。

除著作权外,知识产权还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处理方法同上——离婚时分割,必须明确可以获利。

4、继承或赠与所得。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也就是说,赠与物的归属,看赠与人的意愿;赠与人如果只想赠与夫妻中的一方,通常要求有书面合同,否则,约定不明的,视为夫妻两人共同接受赠与。

有些当事人不知道该规定的重要性。如果一方父母富有,但对子女的婚姻不看好,可能会立遗嘱“将财产只留给子女个人”。这样,父母去世后,财产只能被子女继承并成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也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所以,孝顺对方父母真的“很必要”。

遗嘱未限制继承人配偶的继承权的,夫妻一方实际继承了遗产,离婚时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实际分配前,由于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因而离婚诉讼中,法院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遗产的请求不予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诉请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于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法》为谨慎周延,特补充这条,即“兜底条款”。它起到了防止列举性规定疏漏的作用。相关司法解释将这条具体化了。《解释二》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该解释的立法初衷,是要进一步解决各种财产分割争议,但就实际操作来看,它引起的争议似乎更大。

首先,关于“投资”的界定?

“自然增值”算不算投资?

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出租,算不算投资?

一方婚前的银行存款,婚后利息也就是法律上说的孳息,怎么看待?

一方的房产等不动产随着市场变化自然增值,怎么看待?

一方的个人财产在价值形态上发生变化,如婚前存款婚后买房,如何看待,如何举证?

这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代理律师发挥能动性,留下了余地。正如上海一位名律师说,如果我们想给当事人争取“不劳而获”的收入,是非常可能的。

其次,“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怎么理解?

根据经验,笔者认为,所谓“应当取得”的利益,是指离婚判决(日)前,已实际取得,或已确定可以取得——也就是享有“期待权“的上述利益。由于上述利益曾经用夫妻共同财产缴存,或因为在婚姻期间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因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要相信社会分工细化的道理,在作出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前,请先咨询专业律师!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