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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常存在的“典型后患”
类型:离婚必读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8-12-30 17:20:41
 

1“财产已分割完毕”,有什么后患

为尽快摆脱围城困扰,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部分,只写下了“财产已分割完毕”的字样,别无其他约定。这样的条款,离婚登记机构是不会反对的,但事实证明,在分手后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一方可能“意外”发现对方还“理直气壮”地持有其他共同财产,当要求重新分割未果时,离婚夫妻可能就此再燃“婚外硝烟”。

这种情况,常见于家庭财政大权平时被一方掌管,该方利用配偶“信息不对称”的劣势,表面上,将配偶知晓的财产明细列成清单,并放在“桌面上”友好协商;暗地里,则封锁配偶不知情的其他财产消息。只须等协议一签,自己就完成了“圈钱”阴谋。如果阴谋不幸暴露,只须高举““财产已分割完毕”的约定作为挡箭牌,信誓旦旦地声称对方当时知晓这笔财产,而且放弃也是自甘自愿的。其中真正的是与非,第三方还真的不好判断。

 争议发生后,吃亏一方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因为正常来讲,“财产已分割完毕”的约定只能解读为: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均已清楚、明白家庭共同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对分割比例也不持异议,“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比例和数量” 虽有悬殊但却是双方自愿所致。因而一方离婚后以受对方欺骗为由,“要求反悔并重新分割财产”的,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欺骗”事实,法律上一般不予支持。

所以,在不清楚家庭共同财产的确切种类和数额的情况下,条款不可随意,如果要把家庭共同财产状况查个明白的话,律师的介入调查,还是非常有用的。

2“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样的约定保险吗?

该条款下出现的风险,与“财产已分割完毕”约定下出现的风险类似。如果离婚时一方隐瞒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对方才发现的,因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而一方名下的隐藏的存款、房产、股票等等财产就可能被一方卷走。

案例:离婚协议“节约墨水” 圈钱阴谋“法奈其何”

原告:吴某,女,住玄武区某处

被告:厉某,男,住玄武区另处

案由:离婚后财产争议

案号:玄民一初字**

本院查明:

原被告双方原系夫妻,200715,双方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作出约定。离婚后,原告又发现被告名下有一辆车及其他若干财产没有分割,故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双方在离婚前均承诺没有隐瞒财产,离婚协议也就此签订,现在被告既然隐瞒财产,就属于欺骗,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协议”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原告提出的证据

证据一:车辆照片、律师调取的车辆权属证明。

证据二:律师调取的银行存款证明(上面有款项存入时间)

被告认为,双方于离婚当时均已知悉家庭共同财产的状况,原告也已经分割了适当的财产分割,当时约定的“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是真实有效的,现在原告单方面反悔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是没有依据的。

被告未举出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时,双方签订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如无侵犯对方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履行。现原告声称对被告名下的车辆、存款等财产并不知情,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判决如下

1、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    本院诉讼费用由……

风险提示

离婚协议最忌讳的是不列出财产明细,只作出模糊约定,此时一方有心隐瞒财产,吃亏一方就会很被动。本案最终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就是一例。建议你在你作出任何具有法律后果的行动前,最好能清楚其法律意义及可能的后果。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