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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证据表现形式(四)证人证言
类型:离婚必读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8-4-12 15:47:54
 

离婚诉讼中的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证人的可信度问题

婚姻的隐私性,决定了目击证人很少,即便有,也往往限于一方的亲属。而一方提交其亲属的书面证言或让其出庭作证,却往往被对方律师“挑刺”,认为该证据不可采信。

律师认为,一方的亲属,在法律上叫做“利害关系人”。亲属当然可以作证,只是相对于其他证据或其他证人的证言来说,其证言的证明力较低。

如果只有一方亲属的证言,即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则亲属证言被法官采信的可能性很小;如果亲属证言和其他证据能够相互辅证,则原本作为孤证不会被法官采信的这些证据,因相互印证,因而均被法官采信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关于证人的具体案例

还以办过的案件来解释一下:

原告,男

被告,女

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婚礼当天原告亲属(父母、大姐、二姐)赠与被告的三万余元。原告出具的证据是原告父亲书写的赠与明细,上面写明赠与人及赠与数额。被告否认收到该笔款项,并认为原告父亲可以信笔乱写,不能作为证据。

案情一时陷入僵局,休庭后,笔者一直在思考如何为原告争取该笔利益。作为律师,经验告诉我们一定还有其他证据,我们让原告回忆一下赠与当时有哪些人在场,原告突然想起还有一个人,非常重要的人——婚礼录像师。

律师很快向法庭申请调取存放在被告处的婚礼录像,当庭播放显示当时“被告身着婚纱,在原告家数钱”,我们让录像师回忆当时录像的具体情况,录像师说,这个镜头是经过裁剪的,裁剪之前的镜头可以显示,男方母亲亲手将一沓钱交给女方。而之所以还记得,是因为家中还有原始的录像。

由于被告及其律师无法合理解释婚礼当天她为何在原告家数钱这一情由,且原告律师进一步阐释,男方及男方亲属在婚礼上给女方红包这一风俗,在举办婚礼地非常普遍,再加之原告的证人(录像师)提供的证词,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据优势,原告亲属赠与的事实可以认定。

最终,法庭综合了人证和视听资料,采纳了原告的观点,认定原告亲属赠与事实成立。

证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对于证人,笔者还有几点说明:

1、未成年人可以作证,子女在离婚案中可以替任何一方作证。但如果年龄过幼,虽然了解案件的事实,但因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不能作证。其他因精神、心理、生理疾病因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也不能作证。

2、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比如,法官可以询问学前儿童:“你爸爸经常打你妈妈吗?”“你爸爸经常不在家住吗?”。这些证据是可用的。

3、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转述性质的所谓“传闻证言”,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张三听李四说王五有婚外情,就是适例。

4、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多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证人证言有真有假,也可能真假参半,法官审案时,会尽可能地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5、证人证言有两种形式:一是口头形式,另一种是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证人当庭陈述,这是证人作证的基本形式。案件实践中,证人多是以口头形式向法院陈述的,证人到庭,接受原被告及法官的询问,主要是便于当庭质证和确认。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式向法院陈述已知的案件事实。证人作证以到庭接受询问为原则,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如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或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或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或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当庭宣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要注意,书面证言并非书证,而是证人证言的一种表现形式。

6、依据《证据规则》,一般地说,在普通程序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且必须指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以便法院传唤,当事人虽未申请,法院为了查明一定的案情事实,也可依职权主动地传唤证人。在简易程序中,举证时限另当别论。目前,诉讼的程序性越来越“技术化”,离婚当事人最好在律师的主导下,做好证据的收集、提交工作。

7、证人应只作事实判断,不作价值判断。证人证言只要能将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

8、法官在分析证人证言时,会查明证人身份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全部案情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
   

要相信社会分工细化的道理,在作出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行动前,请先咨询专业律师!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