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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证据表现形式(一)书证
类型:离婚必读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8-4-12 15:37:04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之所以叫“书证”,不仅是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以文字语言的方式,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离婚案件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书证是离婚诉讼中被普遍应用的一种证据,在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离婚案件中,属于书证的证据有以下几大类:

证明夫妻关系缔结的书证: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需到民政部门调取)。

证明夫妻感情的书证:书信、日记、认错书、忠诚协议、离婚协议。

证明对方婚外情的书证:书信、结婚证(重婚)、日记、照片、物业公司的证明、旅馆登记及发票。

证明夫妻财产的书证:婚前财产约定、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存折、取款凭条、银行卡、发票。

证明子女归自己抚养对子女有利的书证:自己的收入证明(单位出具并盖章),对方收入不高的书面证明、对方品行不端的书面证明(由相关机构出具,如派出所、司法所、戒毒所)。孩子的祖父母愿意协助孩子父亲抚养小孩的书面证明、或者孩子的外祖父母愿意协助孩子的母亲抚养小孩的书面证明等。

按书证的制作方式和来源,可将书证分为原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但提交副本或复制件时,应是经核对无误的(加章证明),并且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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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