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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分割的三大方法
类型:股权/股票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10-1-14 12:58:16

 

    婚后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开办有限责任公司,离婚时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分割有下列三种办法:

一、按照《公司法》转让股权 对方受让股权

夫妻是否只有一方是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如果不持股的一方希望受让股权,而持股方同意,则这种股权转让方法和向任意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程序完全相同,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下列条件:

1  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公司章程对转让公司股份无禁止性规定。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

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受上述三个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

二、作价补偿

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非股东一方彻底退出股份。

但不足方面是:必须对公司总资产和债务进行审计,以及对所持股份进行评估,程序较繁琐。

三、拍卖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此类拍卖依《公司法》第35条规定进行,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

婚姻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