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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离婚协议中协商的该股权处理方案 法院是否支持
类型:股权/股票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10-7-14 15:35:24
 

问:夫妻协议离婚约定的股权处理方案 是否合法有效?

张某(男)、李某(女)二人是夫妻,2002年7月,张某出资10万元,向一有限责任公司入股,成为股东,占有公司20%股权。同年12月,张某、李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将张某在有限责任公司内的20%的股权中的一半即10%股权转给李某。

之后,李某要求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享有股东权益分取红利,由于遭到其他三名股东反对,公司一直没有将李某登记为股东。

李某为此打算向法院起诉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确认其是公司股东,并确认其持股金额、比例,在起诉之前,李某来律师所咨询律师。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由于《公司法》是调整公司法律关系包括股权在内的特别法,《婚姻法》对于夫妻分割财产,作出了普遍性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根据特别法效力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

据此,李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李某要成为股东,必须让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先得到满足,一旦其他股东要求优先购买,李某则只能获取相应的股权对价。

    婚姻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