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电 (记者李飞云 通讯员江检法)杭州一男子,为使离婚使少分割财产,竟伙同律师伪造出虚假债务;6月3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8年12月,陈海东的妻子包某向江干法院起诉离婚。陈海东与其父陈永根商议如何使包某在财产分割时少分财产,后通过他人找到律师何慧强。
2009年初在一饭店吃饭时,何慧强提出让陈海东串通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然后通过虚假诉讼将陈海东与包某某于2006年共同购买的一套水景城房屋用来清偿债务,陈永根、陈海东即要求在场的沈建明作为虚假债权人,沈建明当场同意。
之后,何慧强打印了一份空白借款协议,让沈建明、陈海东分别以出借方、借款方名义签字,何慧强又在借款协议中填写了借款金额“捌拾万元”、借款时间“2006年4月20日至2007年4月19日”等内容,并让陈海东书写了一份“收到沈建明借款80万元”的收条。
后何慧强制作了授权委托书等,让沈建明签名,并由陈海东支付了代理费用,于2009年3月以沈建明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向江干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了伪造的借款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要求陈海东归还沈建明借款及利息共计851060元,同时还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该院将水景城房屋予以查封。
江干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裁定,将水景城房屋予以预查封。
2009年3月30日,何慧强、陈海东到庭参加诉讼,达成调解协议,同日该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虚假债权债务的法律效力,并于2009年4月27日受理了该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申请。
陈海东的妻子包某因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于2009年10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陈海东的委托代理人提交了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以证明陈海东有夫妻共同债务尚未清偿。包某认为该债务是虚假的,故向司法机关控告。法院于2010年2月裁定该离婚案件中止诉讼,并于同年4月裁定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海东、何慧强、陈永根为不法目的,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作证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沈建明明知他人的不法目的仍积极帮助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陈海东、陈永根、何慧强、沈建明的行为直接造成法院对虚假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使法院作出了错误裁判,并影响其他正常离婚诉讼案件无法审结,严重妨害了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故犯罪情节严重。
据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海东、何慧强、陈永根妨害作证、沈建明帮助伪造证据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宣判,以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陈海东、何慧强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陈永根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沈建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完)
来源:中新浙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