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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离婚协议未执行 无法律效力未获支持
类型:协议风险 来源:转载  浏览 次 2010-7-12 11:23:04
 

江西法院网讯 623日,彭泽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但原告要求被告按离婚协议书履行义务的请求未获支持。

原、被告于1997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可被告在去年与异性交往过密,引起原告的猜疑和不满,为此双方经常闹矛盾,造成夫妻感情危机。今年3月份,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均做了约定。而此后,虽然原、被告双方感情未有好转,但也未办理离婚手续和按协议履行。现原告起诉至彭泽县法院,要求依法判令离婚同时并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财产分割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丧失基本信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但原告要求按离婚协议内容对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判决,因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该主张意见依法不予采纳。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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