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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离婚后执行案
类型:保全/执行 来源:转载  浏览 次 2008-12-20 19:29:26

 

青岛市的李女士已经人至中年,但她在失去工作之后又失去了家庭,而在离婚多年之后因为离婚案执行不到位,她一直拿不到全额的执行款。不仅如此,由前夫抚养的女儿又向法院起诉她,要求增加抚养费,李女士说这些都是为了抵抗她离婚案件的执行

十多年的夫妻走到了头

李女士对于自己的婚姻不愿多说什么。透过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我们可以看到李女士和前夫是在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的,次年底登记结婚,几年后又有了一个女儿。应该说两人的婚姻基础和婚后初期的感情还是不错,只是近些年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本来夫妻有聚有散,只要大家都能生活得幸福,离婚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但是李女士的婚姻却结束得并不容易,虽然是通过法院判决离的婚,财产也经过法院进行了分割,但由于李女士的前夫是个军人,家庭共同财产中占绝大比重的住房却无法分割。不仅如此,就是法院判决的部分也是几年了都没有执行到位。从2004年男方起诉离婚,一审李女士对财产分配部分不服,提起了上诉,等二审判决下来已经是2006年了。

军队房产难分割

李女士离婚前居住的房子是在其前夫还没有离开部队时分的。这房子当初是部队进行安居工程时盖的,当时李女士夫妇交了75千元房款,但还没有最终购买下产权。虽然李女士的前夫早在2002年就已经离开军队,但李女士考虑到自己的经济状况还是提出了房屋归前夫,要求补偿30万元。

但一审法院只对李女士前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进行了分割,李女士应得部分为51015.31元。至于购房款,法院认为双方所交纳的房款可以在房屋分割时一并处理。对此,李女士提起了上诉,认为自己已经下岗,没有经济收入,她还提出了对前夫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也应依法进行分割。二审法院认为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屋是军产房,产权归属相应的部队,双方尚未购买产权,不宜在离婚诉讼中直接予以处理,李女士可另行主张权利。但二审支持了李女士对其前夫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依法进行了分割的诉讼请求,李女士应得部分为12227元。但对于房屋还是因为是军产,无法处置,只有等其前夫卖房后再平分购房款。也就是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房产部分未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难执行

虽然对房产未进行分割,但李女士却被丈夫阻在了家门之外,李女士为了回家几次求助110,但都未能如愿。不仅如此,李女士说二审判的一万多很快就执行到位了,但一审法院当初判的五万多却一直执行不了。现在都已经快三年了,自己拿着低保,又有病在身,还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而执行款一直拿不到手,也更使得自己窘迫的生活加深了几分。

原来在判决生效后,李女士的前夫并不愿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李女士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从20065月至今李女士也没有拿到那5万多的执行款。去年5月份,执行进行了两年的时候,执行法官说已经冻划对方工资了,可是当李女士到银行查询时却根本没有此事。难道法院还能出示假单据欺骗当事人吗?可是既然已经冻结相应款项,至今也没有执行到位呀?李女士说自己前夫到了地方上每月仍有4000多的收入可以保证,可是将近三年了5万多的执行款都没有能够执行。现在需要执行的不仅是本金,还要再加上利息!

然而就在李女士为了案件执行的问题不依不饶的情况下,女儿又起诉要求增加抚育费。

18岁的女儿告了母亲

李女士的女儿是1990年生人,起诉时将近18岁,正在读高中,在诉状中女儿要求增加抚育费由原每月100元提高到每月800元。在李女士看来,这根本是其前夫阻断执行的又一招术。

原来在离婚诉讼中二审所判1万多元钱,在执行过程中就是先扣除了李女士一年的抚养费,才拿到了执行款。李女士说现在前夫让女儿告自己就是又想用提高的养育费抵扣本应执行的执行款。经过一审、二审,200810月法院终审判决是每月抚养费增加至400

李女士说在二审期间法官曾劝自己快点给孩子钱吧,也是自己的女儿。李女士也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苦衷:自己在婚姻期间因为房屋装修也有外债,但离婚时法院没有审理,也没有判。现在法院又不给执行自己的5万多块钱,自己又动过手术,真的是没有钱了。因为自己早在2002年就下岗失业,无经济收入,每月低保不过三四百元,还要在外租房子。现在不但判给自己的5万多没有执行,和前夫共同生活的女儿又提出增加抚育费的诉讼,可自己又从哪里每月拿出400元钱来呢。

苏商婚姻律师提示:

像李女士这样已经申领低保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法院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代理申请法院执行的相关事宜,会大大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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