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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盘点一年来案件 非婚同居财产纠纷占1/3
类型:同居理财 来源:转载  浏览 次 2008-4-19 19:21:27
 

    盘点这一年来接手的232个案件(含非诉),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说,涉及同居财产分割纠纷的比例最大,有75件,占总数近三分之一。在这些当事人中,大多认为同居就是夫妻了,领不领证不要紧,结果当出现问题寻求赔偿时,却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  

  A 同居时买房归产权人所有  

  4年前,李佑与妻子离婚;3年前,汪婧与丈夫离婚。两人经朋友介绍相识,感觉不错,便开始了同居生活。

  2004年底,他们共同出资31万元在春柳附近购买了一套住房,产权证上名字是李佑。我当时认为马上就结婚了,不管写谁的名字都是一家的。汪婧说。20053月,二人办理结婚登记。

  日子在柴米油盐中黯淡。今年7月份,他们又一次发生口角后决定离婚。

  法庭上,李佑说,房证是自己的名字,是办理结婚登记前购买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汪婧认为,房子是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汪婧拿不出同居并共同购房的证据。最终,法庭一审判决房子属于李佑婚前个人财产。鉴于汪婧自己带小孩没地方居住,判决李佑给予汪婧2万元的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李佑跟汪婧在同居期间购买房子,汪女士要想对该房子主张相应权利,就应当出具她的出资证据;如果双方购房前办理了结婚登记,就不需要举证。再婚时一定要办理结婚登记,如未及时办理,在同居期间如果购买住房、汽车等价值较大的财产,最好约定归属。  

  B 离婚后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家住解放路的孙阳和丈夫田剑共同生活7年后,因感情不合离婚。

   去年4月份,两人达成协议——3岁儿子由孙阳抚养,唯一一套房子也归母子俩所有。离婚后,孤独寂寞的侵袭、双方亲友的游说、儿子想念爸爸的眼神,让孙阳心软了,答应让田剑搬回家住。

  上个月底,田剑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家休息期间双方又发生口角,孙阳就赶田剑走。我跟他已经离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他应当立即搬走。田剑反驳:这家本来就有我的份,而且我们同居一年多了,我因伤需要人照顾,她无权让我走人。

   律师说法:结婚是以登记为合法要件,不动产是以登记来确定产权归属。现双方发生矛盾,孙女士有权要求田先生搬走,也没有照顾前夫的义务。这个案件具有普遍意义,如今很多离婚后的夫妻又同居在一起,以为不用再领证也可以维持夫妻关系,但这种状态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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