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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不过病患儿的“槛儿” 还是无法接受对方的欺骗???
类型:诉讼知识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9-6-12 11:23:28
 

领导好:

我与配偶的婚姻纠纷,多年来,领导与同事们已经有所耳闻,其中***领导曾经参与我的婚姻纠纷的调处,知道家庭矛盾的出现并不是我的错。为进一步向领导说明情况,特别是在女方近期可能来单位“闹”的情况下,为提前纠正视听,我将我生活中的痛苦向领导阐述。

一、关于离婚起因

1、婚前没有感情基础,轻率结婚

    与女方认识之前,我在南京工作(南京籍)。女方周某某原籍苏北农村,当时即将于南京某大学毕业,在苏州实习,其本人想方设法将户口留在南京(以她当时的条件,只有与南京人结婚才能留南京)。当时,由于我年龄较大,已过30,婚恋心理迫切,两人从认识到决定结婚只见过不到8次面。期间相互接触的方式绝大部分是依靠网络,对双方的性格、品行及家庭背景了解得很少,没有很深的感情。但我考虑年龄大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于03年初,匆忙结婚。

2、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矛盾加深

    婚后,女方除了问我要钱之外,对我漠不关心。经常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矛盾频繁,并且经常对我父母恶语相加,给我的家庭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女方还经常因吵闹离家出走,我实在无法忍法这样的生活状态。

3、夫妻关系的现状

我于05年底被迫离开共有居所商品房文泽园,从此,双方开始正式分居。我暂住父母家,后因女方经常搔扰,严重影响我父母健康(父患心脏病后期,三次病危住院,母因伤心单眼失明),于06年搬出父母家,被迫独自在外租房至今。女方也于20069月向我提出离婚(有她发给我的短信为证)。我碍于情面,没有上诉法院,只想与她协议。但因女方提出的要求过于苛刻(要求我净身而出),多次协商未果。

4、起诉离婚情况

因精神上过于痛苦,无法忍受现在的畸形婚姻生活,我于08年初起诉离婚到法院。法院暂判不离,给予6个月的观察期。我将于0812月再次提出上诉,寻求法律的公正解决。

二、关于子女

婚后育有一女,现3岁,要求女方抚养。理由如下:

1、孩子自出生后一个月,就强行被女方父母抱到盐城农村老家扶养,造成我与孩子无深厚感情。我当时提出将孩子抱回南京,女方坚决不同意,至今不知道原因。

2、我工作较忙,现租房在外,居无定所,时常加班或值班,没有时间独自照顾小孩。

3、我父母年龄较大,老父亲74岁,老母亲69岁。父亲多年患有心脏病,三次病危住院,每天体内带着心脏起搏器度日,母亲患青光眼白内障,单眼失明,视力不清,均无能力照看小孩。

4、女方父母身体好,年纪轻,均为50岁左右,年龄适当。孩子一直由女方父母带养,小孩已经有了一个熟悉的成长环境,女方一家也已经有了一套熟悉的看护方案,对小孩的成长非常有利。另外,女方叔叔儿子的症状与小孩是一样的,也是由她家人一手带大的,已经11岁左右,她家人带此类小孩有着丰富的经验。

5、据周某某自己讲和判断的,这个小孩发育迟缓,虽然现实年龄3岁,但她现在的情况只相当于1岁多,从婚姻法的有关解释看,2岁以内的小孩适合母亲带养。周某某自己也说过,她和她家人对小孩已经建立了割舍不断的感情,有深厚的感情基础。

6、孩子较小,又为女孩,如跟父亲生活,对其将来可预见的生长发育期都有着很多不利的因素,相较而言,随母生活较宜。

7、女方为大学本科学历,收入高,每月均为1万余元,且较为固定。可以给小孩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

另,将小孩身体问题,及造成原因表述如下:

按女方周某某所述,小孩目前为智力发育迟缓(未见医院报告)。

①女方周某某在结婚之前,并没告诉我,她的爷爷奶奶近亲结婚的情况。而在生下小孩后,才通过委婉的说法告诉我说她的爷爷奶奶是近亲结婚。

②女方周某某的叔叔的小孩目前约为11岁左右,我见过两次面,与我们的小孩病情与症状一样。据周某某的父母所说,周某某叔叔精神上也有一些小问题,周某某叔叔的妻子生下小孩没几年跑掉了。

③在周某某怀孕期间,她亲口对我说,她老家有一个十九岁的大姑娘被人强暴后刚生下一个男孩,周某某的妈妈主张让我们领养这个小孩,并说已经把该小孩带到了周某某妈妈家,只要我同意,签个字就行。(这件事情我回想起来,按常理,她已经怀孕,我们即将有自己的孩子,为何还要领养别人的孩子?我个人认为,她当时就是害怕生一个有问题的的小孩)

④周某某父亲是当地分管文教卫的副镇长,周某某及其妹妹的法定年龄均被周的父亲改小两岁。

⑤周某某妹妹于去年结婚,生育情况不明,但其丈夫在婚前一直到至今也不知道有近亲结婚的真实情况。到现在为止,周某某叔叔和他的妻子生的孩子、我和周某某生下的孩子都已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导致家庭悲剧,不知道这种事情还会不会在周某某妹妹及其丈夫的家庭里发生。

上述客观证据,因周某某的父亲在当地是分管文教卫的副镇长,无法直接取到。但①②⑤的相关短信证据见附件。

三、关于财产

1、房产

婚后(054月)共同购买一套价值89万余元的96平米商品房,共同平均出资首付41万余元,余下48万元以我名义(因能贷到公积金贷款)向银行按揭贷款。目前该房产按市场价格评估为每平米1.5万元计算,价值144万。

2、收入和银行存款。

我每月的工资收入自054月购房以来均由我每月支付3300余元。并且在06年,将自己的全部储蓄与单位发放的购房补助近9万余元进行了提前还贷(银行有记录为证)。女方工作为中外合资公司的医药代表,收入很高,月入1万余元,存款不明。

3、债务

目前房贷还有30万,借款共8.2万(其中向我父母借6万用于买车,因当时在栖霞工作,向亲戚朋友借2.2万元用于还贷)。

4、无股票和债券基金

综上所述,我强烈提出与周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同时,虽然小孩目前的状况是由于周某某的家族原因造成,考虑到孩子的一生,这对我的心理及人生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巨大的伤害和灭失。但本着对一个弱小生命的负责态度,我强忍愤怒,仍然希望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在财产分配上尽量对女方让步。按照周某某08114日提出的“她要全部房产及小孩,小孩将来不可预期的巨额医药费均摊”方案(有录音为证),在许多朋友和律师的帮助下,进行了初步细化:

1、房产不拍卖分割,由周某某还清剩余银行贷款,取得房产证,按照男女双方出资比例在房产证上列明双方房产权的份额。房子由周某某居住。

2、在此前提下,法律规定的、应由男方负担的小孩的抚养费生活费及医药费等费用部分,均在男方的房产份额中逐月扣除,直至扣完为止,不足部分,再由男方另外支付费用。

3、如小孩年满18岁,有独立生活能力,而男方的房产份额未扣除完,其结余部分,男方主动放弃,全部捐赠小孩。

4、双方债务各自承担。

此方案其实是照顾了女方对房产的需求,等于把房子送给了她,但又有一定的约束力,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我在法律上的保护,不至于使我的经济生活瞬时灭失,无法生存。但周某某坚决不同意(有录音为证),并威协我,她将要到我单位闹一闹。至此,我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法律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无论法院对财产与小孩如何判决,我都决无异议。

四、关于我对孩子的考虑

为保障孩子的后继治疗与生活费用,我煞费心机,考虑了很多很多,在财产上我作出的巨大的牺牲可以表明我对一个生病孩子的父爱和深沉的感情:

方案一:

房屋归男方。按照评估价值-未还的贷款,余下的价值双方平均分割。分割之后,我再一次性掏出15万现金给女方,作为不可预期的重大疾病费用抵押,另外,男方每月照样支付抚养费  元,大额医疗费双方协商。

这样,女方所得的一半房值,大约50万元,完全可以购置一处房产,供母女居住。(我认为这样的方案是最佳方案,一是其母女有了住房保障,二是解决了谁都无法解决的高额房贷,三是将来小孩重大疾病,需要男方支付的资金也有了保障,不像现在身无分文,一屁股债,小孩的不可预期医药费和男方的生活都毫无保障。)

方案二、

房屋归女方,女方应给男方50万,其中20万还给女方作为小孩费用抵押。如果女方拿不出30万支付于我,双方可以共有该房产,万一哪天孩子需要巨额的医疗费,我们可以商量卖房子!但女方就是不同意,还口口声声说只有她关心孩子!

五、女方若来单位闹事,我无法避免,为减少影响,我只能暂时避开。

从上面可以看出,我对离婚后的女方和孩子的安排,可以说是仁尽义至,特别是女方在婚前隐瞒家族遗传病史的情况下,我仍然拿出方案,充分照顾女方和生病的孩子,但女方如此不近道理,执意要来单位找我闹,对此我也是没有办法。

第一次起诉,法院判我们不离,因而我一直等待6个月之后第二次起诉的机会,现在法定的6个月期限眼看就要到了,女方非常知道这一点,所以最近一直电话骚扰不断,扬言要将孩子“扔到我的单位”,为避免为领导添加更大的麻烦,到时候我最好不出面,由领导好言相劝,让她自己回去解决家庭矛盾,或者说我请假,领导对该事情并不知情,因而不好接收孩子也不好参与处理等等。

总之,拜托领导,无论如何,我是“绝对”不能把孩子领回家的!我一天三顿都是在外买着吃,一个生病的孩子,现在早不认识我了,给了我,说句难听话,只能加重病情,甚至出现其他意外情况!!!

给领导添麻烦了,请领导给予支持与谅解,万分感谢!

 

                                                  **

                                                    

 

这是我们的当事人为息事宁人,,自行书写的一份给领导的“书面报告”,目的是防止女方来单位恶意交涉给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

这个案子我们是从第二次起诉时接手的,现早已结案。但当我们因其他案子再次和法官见面时,法官还是提起了这个案子,并不禁唏嘘:结案后,女方还几次写信寄给法官,痛陈婚姻的不幸。

我们的当事人,男方,因为孩子,几年来都在恍惚中度过,他也说自己最不幸。

而孩子,更是无辜……

而是否需要离婚,这是当事人自己考虑的事情。

离婚须慎重!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