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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双重拷问专业的婚外情取证
类型:外遇取证 来源:作者:李海明 江苏法制报  浏览 次 2009-10-12 11:23:04

 

  “四处奔波忙了一整夜,收获还真不少。”昨天是情人节,说这话的小何是南京玄博调查公司的调查员,让他忙了一夜的不是女朋友,而是一个陌生的“多情人”。

  连日来最忙碌的除了情人们,各大商场、宾馆、酒店等,还包括各调查公司的“私人侦探”。“情人节里老公在干什么。”心有疑虑的女性纷纷委托调查公司查个明白,有的更想为离婚及多分财产找一个最有力的证据。

情人节里侦探忙

  南京新街口附近的玄博调查公司负责人说,最近几天公司接到的要求调查婚外情的单子大大增多,且98%的委托人是女性,调查的内容也惊人地相似――“情人节里老公(男友)和谁在一起,在干什么?”据该负责人介绍,从26日起,公司就陆续接到要求调查婚外情的电话和来访,每天咨询者不下20人。目前,该公司共接受了22起调查,因为人手不够,很多委托未被接纳。

  同样,位于城北的同舟事务调查南京所,连日来也接待了大量要求调查婚外情的来人来电。据该所周斌主任介绍,从一周前开始,所里每天都会接到十来个此类咨询电话,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只接受了6起调查事务。现在公司里除了2名值班人员外,其他“调查员”都在外忙着。这些花了大价钱买来的调查结果能够作为“呈堂证供”吗?

高价换来非法“证据”

  节日里,玫瑰花价钱看涨,“私人侦探”调查婚外情的收费也看涨,有的高达3000/天。众所周知,调查公司一般采用跟踪、拍照、录像等方法取证,为了获取进一步“证据”,个别公司甚至采用针孔录像机、窃听器、夜视仪或乔装打扮、安插内线等手段获取资料。不少女性寄希望于“私人侦探”以掌握老公对婚姻“不忠”的有力证据,或是为了在法庭上抛出一个“重磅炸弹”,事实上,花大钱买来的证据有时不一定能奏效。

  南京玄武法院民一庭法官王翔飞说,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有具备“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才有可能被法院采纳。目前调查公司获得的证据在形式上一般都是“视听资料”,这种证据的合法有效性不能一概而论。

  他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的当事人委托调查公司在宾馆房间里安装针孔录像机,偷拍到配偶与他人偷情,尽管拍到的是“客观事实”,但因为其获得证据的途径和来源不合法,法院无法采信。不仅如此,这种非法取证还有可能让当事人或调查公司遭遇侵权之诉。

取证应合法有度

  眼看自己老公和别的女人走进宾馆,拥入房间,无奈的妻子情急之下打110报警称“有人卖淫嫖娼”。警方赶到后,经调查证实并非“卖淫嫖娼”,实为“婚外偷情”,之后妻子以警方的调查笔录为据向法院举证。借助公安机关取证,这一做法一度时期曾被调查公司奉为“非法行为合法化”的高招。

  对此,王翔飞法官说,实践中,警方现在碰到此类情况不一定形成笔录,而报案人还有可能承担“报假案”的法律后果。目前法律并没有认可“私人侦探”的合法性,他们打擦边球的做法也并不可取。

  王法官提醒那些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偷情和同居并不是一个概念,有第三者也不完全等同于有过错方。维权、取证不但要合法,还要有度,以避免使自己陷入更加痛苦的深渊。

“一部分要求调查婚外情的,被我们劝解回去了。”周斌主任说。送上门的业务为何不要?周主任说,有的委托人拿到资料后,受不了刺激,情绪失控,这样反而容易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从道德的角度说,受害方维权不应脱离“家庭和谐”这一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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