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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视角】离婚时阿燕索要补偿纠纷案
类型:夫妻权益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8-5-2 18:4:34
 

阿燕在怀孕期间被检查出患有地中海贫血,在她中止妊娠后,丈夫先后两次提出离婚,阿燕认为遭遇家庭冷暴力,伤心之余提出要男方赔偿3万元。昨日,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2006年初,林杰和阿燕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9日,两人登记结婚。因阿燕在怀孕期间被检查出患有地中海贫血,考虑到吃药对胎儿产生的不良影响,林杰要求阿燕中止妊娠。20061024日,阿燕到广西民族医院住院进行引产,同年111日出院。

2007117日,林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西乡塘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因查明林杰在阿燕中止妊娠后未满6个月就提起离婚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于同年3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林杰的起诉。200710月,林杰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071217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林杰称,由于双方认识短暂,未经充分了解就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而且,阿燕身体状况不是很好,根本做不了简单的农活和家务,与他母亲的关系也不好。

阿燕听了林杰的这番话后表示,她同意离婚,但林杰须向她支付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补偿金各10000元,共计30000元。阿燕认为提出这些条件的理由是,首先导致离婚的原因是林杰嫌弃她,对她实施家庭冷暴力。林杰嫌弃她,引产后休养期间,林杰及其母亲对她不予照顾,使她在身体遭受伤害的同时,精神上又遭受了沉重的打击。

其次,阿燕认为,林杰侵犯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阿燕被查出携带有轻微地中海贫血后,林杰到处散布,使她的名誉和精神都受到极大的损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燕在已怀孕四个多月的情况下应林杰的要求作了引产术,身体已遭受了严重的伤害,而林杰在阿燕引产后身体尚未完全恢复且最需要关怀和照顾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无疑给她的身心带来更大的伤害,林杰应给予阿燕一定的补偿。

另外法院认为,冷暴力本身不是一个规范术语,更谈不上是法律术语,其与暴力一词的涵义也完全不相符,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否则属于任意扩大解释,与立法原意相悖,因此,阿燕以林杰对其实施家庭冷暴力为由,要求林杰赔偿其10000元,于法无据。

法院最终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判决:准许林杰与阿燕离婚;林杰补偿阿燕10000元。

律师析案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审判实践当中严格根据《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来对号入座,如果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则虽然也可能给对方施加了严重的损害,但在现行法面前,法官只能根据民事法律的公平、正义等基本法理来进行衡平,换句话说,这种给付适当金钱填补损害的行为,只能叫做补偿,而不是赔偿。

赔偿,要有法定的明确依据,补偿,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结果。

婚姻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