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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签署“忠诚协议”的相关风险
类型:协议风险 来源:  浏览 次 2009-10-2 14:20:13
 

在接待咨询时,我们经常会碰到夫妻之间签署的一种协议,当事人往往会询问是否有效,这种协议一般为夫妻一方书写,双方签名,所用语言比较口语化,内容大多不严谨,五花八门,大概内容为,夫妻双方相互忠诚,如发现任何一方有婚外情等出轨行为,无条件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均归一方,或过错方赔偿另一方一定的金钱等。这种协议我们通常称之为夫妻忠诚协议。

为什么会出现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以前还比较少见,但是现在却越来越多,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律师认为,和以下几个因素有关:

1、离婚率不断攀升

以前,大部分人都抱持着婚姻是一生的情缘这样一个想法,但是,随着离婚率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婚姻的风险,可以白头偕老当然好,但是毕竟离婚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有些人抱着不得不防的心态,因此双方签订了忠诚协议。

2、婚外情等婚姻过错频繁出现

夫妻忠诚协议的出现,往往和婚外情等婚姻过错的频繁出现有关,夫妻忠诚协议除涉及到对婚外情的约束外,也可能会涉及到对其它婚姻过错的约束,比如有的忠诚协议写到男方保证以后再不殴打、辱骂、虐待女方等。所以,忠诚协议的出现,也和这些婚姻过错的普遍存在有密切的关系。一方有婚外情,或有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都可能使婚姻关系发生动摇,有过错的一方为了挽回婚姻,往往表示自己改正错误的决心,而另一方,一方面心存疑虑,对对方是否能改正错误没有足够的信心,另一方面,又不忍心轻易地拆散家庭,所以,无过错方往往主动要求过错方签订此种忠诚协议,约定如再出现类似过错,就要无条件离婚,过错方要赔偿无过错方多少钱,或者放弃全部共同财产等。这样,既可以给对方一次机会,也可以预防婚姻风险。这种协议,有时还是过错方为挽回婚姻,主动提出签订的。

3、再婚婚姻增加

签订这种忠诚协议的,有很多是再婚家庭,因为有过一次离婚经历,且往往还经历过前妻或前夫婚姻出轨等情况,因此,再婚的人往往缺乏安全感,愿意签订这种忠诚协议,一方面表达希望互相忠诚之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预防婚姻风险。

还有些甜蜜的新婚夫妻,自恃夫妻感情很好,为表达双方对婚姻的忠诚,写下忠诚协议,因为对夫妻感情过于自信,对于赔偿的条款也没有认真分析,对签订这种忠诚协议缺乏严肃性,等婚姻真正出现问题了,才意识到自己签订的忠诚协议好象对自己构成了威胁,又赶紧来咨询律师。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那么这种忠诚协议有效吗?有过错的一方会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失呢?有些人签订忠诚协议时,视其为儿戏,根本没有认真对待,只是为了安抚配偶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因此,约定了大额的赔偿,一旦按照协议履行,这些人可能会倾家荡产。

对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一直以来,在理论界就颇有争议,这方面最著名的一个案例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因系再婚,为慎重起见,双方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发现男方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25月,男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女方以男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原告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后原告上诉,二审中经法官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男方向女方支付二十五万元。

此判决实际上是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此判例一出,立即引起法学理论界的轩然大波,由此引发了忠诚协议到底是否有效的争论,为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并就忠诚协议方面问题做了如下回答:

《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上海市高院的这一解答实际上又否认了忠诚协议的效力。但毕竟上海市高院的指导性意见只能在上海市范围内发挥作用,在有些地方,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例,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

20041月,北京市房山区的黄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因黄先生离过两次婚,张女士为初婚,张女士便与黄先生签订了一份《婚姻忠诚协议》:如果婚后任何一方不忠诚有外遇,其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则归另一方所有。该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签字后各执一份。

2006年初,黄先生与一女子同居,近一年未回家。20073月,张女士向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

在审理过程中,黄先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履行《婚姻忠诚协议》内容。

20074月,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黄先生和张女士离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女士所有。

由此可见,对于这种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但是,根据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对该类协议予以认可的情况下,这种忠诚协议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最多当作一般的证据予以参考,而不会轻易地按协议处理离婚及财产问题。

夫妻忠诚协议,能否拴住配偶的心?

人们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一方面是为了促进婚姻的稳定,一方面也是预防婚姻风险的无奈之举。但是我们发现,夫妻忠诚协议是不能拴住配偶的心的,即使短期内慑于忠诚协议的压力,婚姻暂时平静,但是长此下去,夫妻关系的本质终有一天还是会凸显出来,即使是约定了苛刻的违约责任,还是不能保证双方都能恪守协议,签定夫妻忠诚协议后又私下在外偷偷寻情的情形比比皆是。

有些人甚至认为,这种协议反而会破坏双方的关系,因为签订这种忠诚协议本身就代表着双方互不信任,双方的不信任决不是靠一纸协议就能解决的。而且,有些人提出签订忠诚协议时,带有半胁迫的性质,比如有些婚姻基础还不错的夫妻,一方偶尔出轨,婚姻关系并非不可挽救,但另一方往往为此大动干戈,不依不侥,非要与配偶签定条件十分苛刻的所谓忠诚协议,过错方往往为了保住婚姻,不得不勉强签下协议,但夫妻关系却并没有得到改善。其实在婚姻中,对错是相对的,有些人犯了婚外情等过错,也是因为长期在婚姻中得不到幸福导致的,如一方经常唠叨,缺乏修养,心胸狭窄,对配偶不关心,动辄为些鸡毛蒜皮的事吵架等,婚姻出现了问题,双方都应该及时反思,查找原因,也不能一味的谴责过错方,使夫妻关系雪上加霜。

还有些人的恶习是不会轻易改变的,我们发现,有些人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严肃的婚姻观,会多次出现婚外情、家庭暴力、酗酒、吸毒、赌博等过错,这些人的配偶开始往往还对他们存有幻想,希望与他们签订忠诚协议,或要求他们写出保证书,以期改正,但事实是,他们很难改变,这种情形下,再签订什么忠诚协议显然毫无意义,他们的心是不会被一纸协议拴住的,配偶应该采取其它的方法挽回婚姻或干脆放弃婚姻。

律师的意见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出现,我非常理解,我可以看到在高离婚率下的人们在经受怎样的煎熬与无奈,我也可以想像那些经历了婚姻创伤的人,在试图以各种方式挽回幸福中,又是多么无助与心伤。但是,我个人还是认为,大部分情况下,夫妻忠诚协议不会解决夫妻间的实质问题,它也根本不可能拴住配偶的心。所以还是要慎用。

夫妻的结合,当然是要以感情为基础,这种结合是双方自愿的选择,忠诚也是双方自愿的选择,想要通过外在的形式去约束人内心的行为都是愚蠢和徒劳的,所以,我认为,夫妻忠诚协议的真正意义,实际上是在它的风险防控功能。对于婚姻风险很大的情况,一方可以促成签订此种协议,为将来的离婚做准备,比如一方多次出轨的,无过错方在明知对方很难改正的情况下,可以签订此种协议,约定赔偿责任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即使将来离婚时该协议不能被法庭采纳,至少可以证明一方的婚外情过错,对财产处理即子女抚养问题,法官也可以参考协议内容,如一方的过错构成《婚姻法》规定的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的,该协议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一方的过错行为。所以,这就需要在签订此种协议时,注意措辞,如在签订忠诚协议时表述:因某某多次与异性在外同居,破坏了夫妻关系,现夫妻双方决定和好,特签订如下协议,双方均保证:忠诚于婚姻,不与异性发生婚外情关系……”

在处处皆有诱惑的当今社会,想要保持稳定和谐的婚姻,确非易事,这需要人们用更珍惜的心去对待自己的婚姻,用更大的耐心去经营婚姻,但是,简单地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显然并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好方法。

 

婚姻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