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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诉讼心理矫正(完全篇)
类型:家暴维权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9-10-12 11:26:54
 

家暴维权——家丑可以外扬

【案例】

还记得曾有一个离婚当事人拎着一个塑料袋走进我们的咨询室,说,“家庭暴力的证据一直还在,这不……”。我打开一看,是被剪下来的女性头发。

律师了解详情才知,男的因为工作不好,一直对苦苦追求到手的妻子持“怀疑态度”,这种疑心随着婚姻生活的平淡愈发不可收拾,最后发展到“婚内约法”:“下班后十五分钟到家,不到家有好看的!”

被禁止了社会交往的妻子感觉生活就像窒息的罐头,一天回来迟了点,又被丈夫揪住问个不停,妻子忍不住辩白说,公交车堵了,但丈夫不信,随手拿起剪刀就要剪女的头发,女的以手护发,手心还被戳了一个洞。

家已经变成了魔窟,出逃时的女方把剪掉的头发提着,铁了心走上了离婚路。

【家暴形势】

类似的家庭暴力不知道还在多少家庭里上演着,根据民政部的一份统计,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中国的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35.7%,其中90%受害人是女性。

【维权难度】

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收集证据,是个最大的难点。据一项统计表明,各地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约在40%60%之间,其中只有不到30%的当事人能提供包括伤照、病历、报警记录、子女证言等间接证据。加之受“宁拆十座庙,不拆一门婚”等传统观念的影响,相关证人也鲜有能站出来作证的。因此,法院目前能认定家暴的,基本上是根据加害人的自认,认定率不到10%

诉讼心理矫正之一:提防家暴具有心理周期性

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在家暴中忍辱偷生——类似的情形甚至不乏白领!这样的女性,婚姻价值观高于一切,只要婚姻还在,只要丈夫承诺“不再动手”,就不抖落丈夫的暴行——家暴被外饰的温情一直掩饰着!

律师希望能够告诉受害女性:

1、因为女性的严重过错——烫伤了小孩,不照顾父母造成后果等,使得丈夫在盛怒之下偶尔失手,这种家暴不是我们要分析的情形,只要女方改好,婚姻还应幸福。

 我们说的家庭暴力,指的是丈夫经常性无端挑起矛盾,并又最终在武力里解决矛盾——“武力解决家庭纠纷型”暴力。这种情况下,即便双方对打,但因为两性的体力悬殊,最后也是最严重的一计拳头,是丈夫发出的。

这样的家庭暴力,往往具有周期性,每次家暴袭来,都会经过关系紧张的积聚期、暴力爆发期、平静期。暴力周期的“不断重复”,才是使受害人感到无助和无望并最终诉请离婚索赔的“根本原因”!

诉讼心理矫正之二——对第一次家暴说不

心理分析揭露真相,家暴之所以会具有周期性,其实就是妻子的纵容。从第一次开始,你必须有效地惩罚,主观上必须让他内心竖立起确信——我以后不能再打;客观上必须有足以威慑他动武的压力——收集好哪怕是第一次打你的证据!

诉讼心理矫正之三:家暴袭来——不做沉默的羔羊

“亲爱的,你打过我,凭什么事后你不认账?”

如果没有一点证据意识,家暴发生后,不验伤,不报警,一年半载之后因其他事情又燃起夫妻大战并起诉离婚,这时,受害方的确会遭遇证据难题。

破解这一难题,必须在家庭暴力实施当时做起!

第一步:报警

报警具有时效性。因施暴者事后往往矢口否认,因而最好在受到家庭暴力的当时或脱身之后,立即报警。出警人员一般会及时到场,并调处施暴情况。

多数的受害者是事后经过反复的思想斗争,才走进警署报警。此时,要将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地点、用具、过程,一一告知,以便询问笔录载明。同时,告诉记录员,要有“为固定证据,前来报警,以便起诉离婚使用”这样的字样,当然,多数情况下,记录员也会这样写。

第二步:固定证据

报警也是固定证据的一种方式,但此后还有其他事情要做。为固定证据,首先要对伤处拍照留存,或者找来2个以上的证人,证明伤情情况。其次,接受外科门诊的治疗,并要求医生将病历书写清楚。然后,联系相关部门,进行伤情鉴定,并领取“伤情鉴定报告书”。

在取证上,还有一招比较灵,那就是趁着丈夫在殴打后苦苦哀求原谅时,要求他写下一份书面的东西《认错书》,把施暴的频度、程度(后果)写清楚,并要有“以后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否则同意家庭2/3的财产归老婆所有”的字样,律师告诉你,写这个非常有用。

三、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在施暴方仍然存在人身威胁,或者变本加厉的情况下,受害方不论起诉前、诉讼过程中,还是诉讼结束,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下裁定。

这种裁定是一种新生事物,是基层法院根据最高院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做出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裁定。法院作出这种裁定有没有法律根据呢?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这种裁定的确是可以成立的。

诉讼心理矫正之四: 法庭对峙——别忘了对方的举证责任

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案时,鉴于施暴方属于强势一方,因而,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四条的精神,由施暴方承担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换句话说,“谁主张谁举证”不是刻板不变的东西,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前述的《证据规则》,都赋予了法官根据案件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利。《指南》对此做出了重申。

根据这个审判特点,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简言之,受害人只须2个证明和一个声明,即在庭审中占据了主动。这2个证明是受侵害的事实(施暴行为存在)和伤害后果(伤情),一个声明,即指认施暴方(被告)实施了暴力行为。

诉讼心理矫正之五—— 一般的吵打,不构成家暴

摔坏桌椅,一地的碎碗盏,这些当然都不属于家庭暴力,搧一巴掌,甚至当胸一拳,如果没有造成软组织挫伤,也是不构成家庭暴力的——构成家庭暴力必须有“身体上的伤害后果”。

不是一般的吵打都构成家庭暴力,但反过来说,家暴也不限于吵打。限制人身自由数小时,够成家庭暴力;性虐待,构成家庭暴力;至于观念比较超前的所谓“冷暴力”、“经济暴力”等说法,因为法院审判的保守性,暂时还是不能获得支持的。

诉讼心理矫正之六—— 切忌“以暴止暴”

上面说了,男女体力悬殊,家暴袭来时,当即反击,会激起更严重的回击,“得不偿失”;那么,事后的反击呢?夜深人静的时候,摸着脸上、身上的伤痕,在镜子面前哭够后,是否会举起菜刀直奔床头?

2005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对海淀区、丰台区、顺义区和朝阳区看守所当年510日至610日期间在押的全部女性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发现,捕前她们遭受过家庭暴力的比率是35.7%,在这些比例中,过半的女性是因为报复了老公而获罪入狱。

可见,夜半时分,女权的确得到了“彰显”,但代价实在是昂贵了,以自己的下半生,为别人的过错、自己的尊严“买单”,没有人会认为值得——包括涉嫌犯罪的女性在事后冷静的时候。

回到本文最初的案例来,当事人仅有被老公强行剪掉的头发,是不足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的,虽然剪落头发也是一种人身伤害,但非常轻微,未造成“一定的后果”,且也没能证明“施暴行为”存在,也就是没有警方或其他机构的证明,当然算不上“家暴”的证据。毕竟,打官司不是儿戏,没有一定份量的证据,要锁定“家暴”,只能用一个字来说——难。

【注】

《婚姻法》相关规定对“家暴”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