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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视角】国外定居一方争取孩子抚养权 对方该支付多少抚养费
类型:子女抚养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9-11-4 13:18:19
 

近年来,随着人口涉外流动的增多,律师经常遇到当事人来所里咨询涉外抚养的抚养费的情况。

问:一方定居国外且取得子女的抚养权,对方在国内应支付多少抚养费?

答:抚养费的支付,根据律师办案经验看,其实“没个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经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收入20%30%的比例,作为抚养费用。但如果不直接抚养方的收入畸高,支付的比例会适当下降,如收入畸低,则可能维持该比例。

理由是,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维持子女正常所需,如果本人收入过高,比如10万元/月,除双方协商一致外,法院不会判决按月支付2万—3万的抚养费,如果收入过低,比如1000/月,则仍可能维持20%30%的比例。

总之,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支付时,一般来说,还是非常人性化的,根据衡平的法律原则,法院既要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物质保障,同时也要兼顾不直接抚养方的收入条件,维持该方的基本生活水平。

这样一来,就不难理解一方带孩子在国外生活,国内一方应支付多少抚养费了——

双方离婚,一方带孩子在国外的,如果国内一方收入可观,则法官会酌情考虑孩子所在国的消费水平情况,酌情支持较高的抚养费用,如果国内一方收入较低,则法官无法兼顾孩子所在国消费水平,只能按照国内的情况进行判决。

案例:

结婚8年的张先生,向法院起诉与在美国的妻子杨女士离婚。夫妻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但涉及在美国生活的女儿抚育费,双方却产生了不同的给付标准。张先生同意每月给付女儿抚育费人民币500元;而杨女士则提出应按美国的生活标准,要求做父亲的张先生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美金600元。最终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认为如按美国生活标准支付抚育费请求,明显背离了我国国情及张先生实际收入现状,遂判令张先生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人民币500元。

1998年,张先生与杨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4月下旬登记结婚,同年715日生育了女儿。婚后夫妻双方关系尚可。但自20073月,杨女士携女儿赴美国生活至今,夫妻关系日趋冷落。20076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称,夫妻分居两地感情破裂诉离婚,除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表示女儿随在美国的杨女士生活,自己则按月支付女儿抚育费人民币500元。

杨女士在答辩中声称是丈夫移情别恋,导致夫妻关系迅速恶化,表示同意离婚,除要求分割在张某处价值10万元财产及房产外,要求张先生按照美国的生活标准,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美金600元。

法院查明,涉及杨女士主张的房产,原系公有房屋,还包括张先生的父母和姐姐的居住份额。尽管张先生取得该房屋部分产权时间在婚姻关系登记之后,但从房产来源看应属张先生婚前财产,且该房屋购买及支付款项过程,均在张先生婚姻登记前,双方无特别约定,该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名下应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认为,抚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张先生的女儿随杨女士在美国生活,杨女士则要求每月支付美金600元。法院以为若要求张先生每月支付抚育费600美金,该请求明显背离了我国国情及张先生的每月实际收入状况,遂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鉴于张先生对夫妻拥有10万元财产,愿意一次性支付杨女士财产折价款人民币7.5万元,法院判决也予以准许。

 

     婚姻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