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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例】前夫变“钱”夫 隐匿的财产需“吐出”
类型:财产分割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09-12-9 16:56:54
【案情】
2006年1月8日,小虹、赵健登记结婚,新婚过去2年多,2008年底,夫妻关系亮起“红灯”。2009年1月,结婚快三周年时,身为80后的小虹干净利索地与赵健办理了协议离婚。
【法庭】
据此,法院酌定判决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由赵健支付给小虹20万元 。
【律师评案】
小虹和赵健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收益,除有法律规定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47条 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诉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赵健在与小虹离婚时,隐匿了部分银行存款,离婚后被小虹发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虹有权再次诉请分割,法院最终作出了准确判决。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