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女,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王某,男,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3月举行婚礼并打算领取结婚证。但因被告身份证丢失,为图方便,以其弟王小明的名字进行登记,故结婚证上的名字为冯某与王小明,1999年生子王磊。2006年6月,冯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
本所律师代理原告。
庭审庭辩
法庭上,被告方的意见是,原被告的婚姻登记存在形式瑕疵,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因而本案不应以”离婚纠纷案”受理。
作为原告方,我们认为,原、被告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其它形式要件(略)和实质要件(略),系合法婚姻,应按离婚案受理。
律师评析
本案焦点是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法院受理离婚案的前提是合法婚姻存在。因而,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就成为法院是否受理及受理后是否作出离婚判决或制作离婚调解书的前提。
如何认定和理解结婚证上并非原告的名字,成为认定本案婚姻性质的关键。律师认为,王某登记时,向登记机关隐瞒了自己真实名字且冒用了他人的名字。此婚姻登记属于瑕疵登记,缺乏相关的形式要件,但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1、 王某与冯某系自愿结成婚姻关系。
2、 双方亲自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签字。
3、 双方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无效婚姻的情形。
因而,本案的婚姻关系理应合法有效。
司法实践中的两种情况
结婚时,一方因某种原因,持别人的证件结婚,或因往返不便,遂让别人持自己的证件替自己领取结婚证的情况很多见,律师认为,这两种情况的后果是不同的。
第一种,持别人的的证件,与自己的爱人去领取结婚证的,因为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而婚姻关系有效。本案就是一例。但要注意,婚姻登记毕竟具有“公示公信力”。在拆迁补偿时,证件“被借用”的婚外第三方,很可能冒领补偿款等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因结婚证具有“公信力”,因而补偿机关无过错。”李逵”只能以侵权为由,向假冒他的”李鬼”追偿。
婚姻中对方因死亡而产生法定继承时,也易起纠纷。此时证件被“借用”的婚外一方,可能跳出来主张对其“配偶”的继承权,此时,婚姻一方只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以签字笔迹系自己亲笔书写,并且姓名系“登记错误”为由,要求变更登记,在结婚证上改回己名。
第二种,别人持自己的证件,以帮帮忙的性质,替自己领证的,因为结婚证上的双方严重欠缺婚姻法规定的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这一形式要件,因而属于无效登记。婚姻双方属于非法同居,不按夫妻论。
律师认为,缔结合法夫妻关系,最好能够按照《婚姻法》,自己完成结婚登记的全过程,否则,不管上述哪种情况,一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处理起来都比较棘手。
律师总结
我们在案件代理中,常见的情况,是当事人起诉离婚时,正在使用的姓名与原结婚证上的姓名不一致,这不必紧张,只要其他方面符合婚姻法,婚姻是有效的。两个名字也均有效,其中一个是曾用名。而本案姓名不一致的特殊性在于,原告是有意识地使用别人的名字,向登记机关隐瞒了自己真实名字。作为登记机关,审查不严,工作不细,结婚证有瑕疵,但这并不直接引起原、被告婚姻的当然无效。本案的管辖法院最终按离婚处理,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双方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