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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视角】法官:要我起诉几次你才能判决离婚?
类型:判离与否 来源:  浏览 次 2010-1-11 17:30:54
 

首先,来看看网上的一则消息:

某法院妥善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张某四次起诉离婚心愿得圆。

原告张某与被告温某结婚后于20003月开始分居,2001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请求。次年4月,张某再次提起离婚之诉,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温某不服上诉。在上诉期间,温某因与张某及其哥哥发生争吵和推打而受伤,并引发“心因性精神障碍”,二审法院以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为由判决不予离婚。20055月,张某第三次起诉离婚,最终法院以前述理由驳回了其请求。

200647日,张某与温某的法定代理人达成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由张某支付扶养费、经济帮助金等共185000元给温某,温某的法定代理人在收取了张某支付的15万元后反悔,张某遂第四次提起离婚之诉。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温某今后的生活保障问题上针锋相对,被告认为补偿太少,而原告则认为被告之前已就人身损害取得了赔偿款,现在的补偿款只是基于夫妻间的扶持义务而给予的帮助,而且大部分是其借来的,已经竭尽所能,如被告不同意离婚则要求返还15万元。综合分析案情,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已分居近6年且原告数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实际情况,认为现存的婚姻关系已经完全不能为被告的生活和治疗提供帮助和带来便利,从而初步确立了调离的基调。

但是,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具体数额上互不相让,虽经多次调解仍未能达成协议,故承办法官依法做出离婚判决。宣判后,被告温某的法定代理人准备提出上诉,但同时又担心诉讼时间过长,即使判决生效也难以保证原告按时履行,从而可能会给温某的生活带来不便。承办法官从更好地维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及时把握这个契机,在案件宣判后专门召开判后答疑,由庭长、案件承办法官一起答复当事人的疑问,一方面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另一方面尝试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阶段的和解工作。

结合判决书的内容,承办法官分别站在原、被告的立场上阐明利弊关系,寓释法于说理中,并辅之于情义教育,力争说服原告尽多地提供经济帮助费,最终原告同意支付19万元,并同意将婚姻期间的电器、生活用品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被告也接受了这一和解条款。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原告当庭付清了全部余款4万元。

这一案例判得好。

问题在于,是不是必须这么多次才能判离?无独有偶,中国法院网博客上又见一则知名博友的博文,

三次起诉离婚就一定判离吗?

一个公安干警的离婚案件,他(男、46岁)已经是第三次起诉了,前两次起诉分别是199612月、199810月,由于被告(44岁)不同意离婚,法院均判决驳回。19999月,他再次起诉离婚,被告还是不同意,此案至今未判。原告三次起诉离婚就是一个大理由“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是一个大理由“20多年夫妻,感情尚好”。双方没有共同存款,也没有什么财产,就连住房还是男方父母享有居住权的公房。男方提出离婚很简单,各自净身出户。女方不干了,“我从20多岁跟你,现在都40多岁了,没家没业的,人老珠黄,离婚后怎么活啊”!

法官感到很为难,离吧,女方无处安身,男方表示没有能力解决女方住房问题;不离吧,这已经是第三次起诉了。到底怎么办?陪审员说,如果男方不给女方解决住处就再次判驳。我还是犹豫。难道没有什么正当理由可以随意离婚吗?况且现在女方还在男方居住呢!

正如评论者所说,是否应判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感情是双方的,男方已三次起诉离婚,可见对妻子已无感情,强扭的瓜不甜,女方死撑着不就是为了在经济上得到些实惠吗。陪审员也有意思,这不明摆着在说男方你要是有钱我就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没钱我就认为还有夫妻情份吗?同时我也有一些感慨,现在人们对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非常狭隘,难道非得是实施家庭暴力或找了个第三者,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吗?

评论者王科威说,如果男方不提供其它的理由和证据,那么起诉多少次法院才可以判离婚呢?如果第二次可以判不离,第三次也可以判不离,直至若干次,直至生之垂暮……

其实,在改革之初,上海就发生过这样的一个案件,好像是六次起诉后终于判刑离了。可双方已经垂暮之年了。本不愿意离婚的女方说,如果你们法院趁我年轻时判离,我还有活路。

你说,这法院两头不赚好,是不是思路得改革才行呵!

评论者dfl的观点我也赞同,感情确已破裂的评判(涉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主要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条件,另外也要参考子女的利益)以及具体认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起诉次数与感情破裂没有什么必然关系。判决不离婚仅仅是因为感情没有破裂,但并非感情就好,要不然也不会起诉离婚了。所以说也不能把感情确已破裂等同于感情不好。

作为法官在感情确已破裂这个问题上自由裁量权空间很大,感情确已破裂又是一个经验性很强的问题类型,因而是显示法官智慧的一个很好机会。婚姻直接关乎家庭而家庭又是社会的细胞,慎重慎重再慎重!你感到很为难绝对是在感情用事,法律绝对不是不讲感情,但是也不能因为这个而忽视法律自身的逻辑。

评论者孙小雅法官认为,只要一方坚持离婚就应但判离,感情是否破列当时最有感触,最有发言权,坚持离婚说明感情已经破裂。一方撒泼,寻死觅活对另一方是不人道的。只要不是因离婚逃避债务,抛弃失去生活能力的对方,或者因外遇第一次起诉,一般情况当事人坚持离婚,判离。

该法官曾有一文:《他第三次被驳回离婚请求的理由》。

他,这是第三次起诉离婚了,前两次当然都因被告未同意,他没有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自然败诉。第三次起诉离婚,他以为这回法官无论如何也能判离了,没想到他收到的判决书竟然又是驳回离婚请求。他手有些发抖,半晌没有说出话来。当我问他上诉否时,他喊了一声“上诉”!我知道他是不会上诉的,他期待着6个月后第四次起诉离婚。被告不知道能够判驳,没有到法院领取判决书,当她从电话里听到没有离婚的消息,立即邀请我吃饭。我不耐烦地训她一句。

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请求的论理是这样的: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共同生活20多年,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因原告对被告及家庭关心不够所致。原告虽然三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均未阐明离婚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现被告否认夫妻已经分居两年的事实,认为感情尚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应顾念夫妻之情,放弃离婚念头。如原告与被告真情沟通,妥善处理家庭关系,被告亦多关爱体贴原告,双方共同努力维护家庭和睦是完全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评论者泥中根认为,“如原告与被告真情沟通,妥善处理家庭关系,被告亦多关爱体贴原告,双方共同努力维护家庭和睦是完全有可能的。”——果他们之间真的还能沟通,被告也能多关爱体贴原告,我想原告也就不至于要起诉三次!!!!究竟怎样确定双方感情破裂?“现被告否认夫妻已经分居两年的事实,认为感情尚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就能以此认定感情未破裂否?

从上述网评和司法实践看,老法官和年轻法官是有不同认识的。

老法官一般持这个观点,不能将一个矛盾抛向社会,这样的案子如果判离了,很可能要导致上访的,到时又是一大堆的材料要写啊,“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这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否则的话,是不能认定感情破裂的。双方均同意离婚的除外。

抄了人家的一大堆文字,得说明我的观点:

一、我主张离婚一次判离最好,实在不行两次一定要判离,因为一方起诉就说明了感情不好,否则还用起诉离婚?

二、离婚不能以无过错为条件,即不准离婚不能作为惩罚过错方的一种方式;

三、中国有句话,鞋子是否合脚只有脚才最知道,你法官作为外人凭什么就硬说人家感情没破裂?

四、离婚了还可以复婚,离婚50元(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50-300元),复婚9块。或许两个人稍微分开一段时间,可能感情还会升温,失去过才知道珍惜的重要,有首歌不是这样唱的吗?

这是我的观点,我虽然是法官,但不办理离婚案件。因此,我的观点只能是个人观点。您若批评我的观点,请不要将我的个人观点与职务行为相混淆。

【婚姻法务部点评】

这是网上的一篇文章,就法官几次判离的问题,不同的律师可能会给出不同的答案,不同的法官亦然。根据我们苏商所代理婚姻案件的经验,我们也发表一点看法:

1、就我们经手的众多案例看,第一次起诉,判离的几率在80%以上,如果双方确无明显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对方“死活”不同意离婚的,二次起诉时,以判离告终。

2、第三次闹到法庭的情况,我们没遇到,但不乏这种传闻,网上这种案例也常见,笔者试图分析这些极端案例的特殊性,一来是自身加强学习,二来,准备起诉离婚的当事人,他们也想弄个明白——

纵观三次乃至多次起诉离婚案,第一,从时间上看,可能发生在十年前,或者改革开放初期,这是观念使然。去年,一起婚姻案件,我们代理原告,起诉离婚,一审判离。但对方不服,上诉到镇江中院,在和中院的承办法官沟通时,他就告诉我说,正常来讲,现在三次判离的可能性很小,年代不同了,人们对婚姻的理念——包括法官对婚姻的理念和应该持有的态度也不同了,这次判离的可能性很大,但毕竟是合议庭,我还要和合议庭的其他两位法官再确认一下。

第二,从原、被告离婚主体的情况看,多次起诉离婚的,可能是被告方身体上有残疾,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精神上有障碍,被依法鉴定为精神病患者。此两类情况,因为《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简单地说就是“扶养”义务,你不能以感情破裂为由,逃避这种扶养义务,法律早就设置这个槛了,你很难逾越,但也有破解办法,就是你要求离婚可以,但你必须把这个被告的后半生的生活基本安排好,安排不好,还是判不离。其实,这样一来,感情问题又归结到经济问题或者财产分割问题上去了。

除外,可能是婚龄过长,比如20年的婚龄或者更长,鼓楼法院的一个法官朋友,在办案之余闲扯,说上星期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太太起诉八十多岁的老头,闹离婚,“不管他来几次,都根本不可能判离”。当然他的话也有点极端,如果老太太坚持起诉,最终他还是要判离的。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