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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视角】不能生育或拒绝生育是否作为判离理由
类型:判离与否 来源:本所 浏览 次 2010-2-20 11:14:56
经常有当事人来所咨询这个问题,现统一回复如下:
【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判离的基本情形】
婚姻法规定了判断感情破裂的下列几种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中并未规定,一方不能生育就应该判决夫妻离婚。
笔者认为,由于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夫妻双方可能对婚姻持有不同的价值观,有的当事人认为,婚姻是传承上下的载体,有的则宁愿“丁克”,不要子女,所以,法院的态度一般是不一概而论,对于只存在生育危机的婚姻,法院一般不会一次判离,在六个月内掌握好技巧,二次诉讼可以解决问题。本所律师代理的案件,也印证了这一点。
【律师说法】
虽然我国 《婚姻法》主张结婚自由、离婚自愿,但法院毕竟要看双方的感情有无破裂,因一方不能生育而导致对方起诉的,法院审理时,较为审慎,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方能做出判决。
如果确因一方不能生育或拒绝生育,并确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会判决离婚,但此时,在判决理由上,仍是将生育问题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换句话说,生育问题不是判离的直接理由和原因。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