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家婚姻律师网
首页 》判离与否 》文章内容
【专业视角】两起被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
类型:判离与否 来源:  浏览 次 2009-12-9 16:56:54
 

20046月,宁乡县回龙铺镇的赖某称丈夫宁桂华下落不明,向法院起诉离婚。200410月,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赖某与宁桂华离婚。事隔9个多月,宁桂华才知道妻子背着自己办了离婚手续。宁桂华站在两人曾经共同生活的房间,久久没有说话

手持结婚证和离婚证的宁桂华,感觉自己的婚姻如儿戏般被人操纵。

宁桂华离婚了。

奇怪的是,从妻子起诉到法院判离,他竟然全不知情,仿佛一个局外人。妻子起诉说,他们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他们是否真的下落不明?

突然间失去了婚姻,甚至连“是否同意离婚”的表态都被干净利落地省略掉。夫妻离婚归根到底是感情出了问题,但这个男人被剥夺的诉权和被损害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20057月,妻子奇怪地告诉他,他们的婚姻在9个月前就通过法院判离了!这一切,宁桂华毫不知情——妻子起诉说,丈夫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宁桂华感到荒唐、愤怒,随后向法院申诉。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因为宁桂华的回家,将判案的法官和法院推向了尴尬境地。

一起错案可以再审,但被解除的婚姻却不能恢复。值得警惕的是,相似的案例在全国已出现了多起,经不起推敲的“下落不明”轻松钻过了法律编织的“网”。

“好像听了一个荒唐的故事”

宁桂华至今还捏着与前妻赖某的结婚证。结婚照片已发黄,但时间仍清晰——他们是1996825日登记结的婚。

现在看来,2000年是宁桂华婚姻的转折点。那年正月初八,因担心卷入一起销赃案,宁桂华外出打工,开始了长达5年的“南漂”生活。直到2005年正月,祖父去世,宁决定留在家中。

“我们夫妻恩爱生活了3个月,她绝口没提离婚这件事”,宁桂华重新装修了房屋,以为从此将过上平静的生活。

2005530日,妻子带着女儿走了。宁桂华到处找,但妻子好像故意躲着他。

722日,赖某回来了。宁桂华质问,赖某却理直气壮地告诉他,早在200410月,宁乡县人民法院就已判决他们离婚——“我不再是你的妻子了”。

好像听了一个荒唐的故事。第二天,宁桂华来到当地法院,调出尘封的案卷——判决书上写着:被告宁桂华因涉嫌销赃,于2000年初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也逃避家庭责任,4年多未与家庭联系,应视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

“自始至终,我都没有接到法院要求我出庭的传票,更没有接到解除两人婚姻关系的判决书。”宁桂华随即复印了当时的庭审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并找到了自己没收到传票和判决书的原因——“被告宁桂华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庭还判决:小孩归原告抚养;原、被告共同兴建的一栋二层楼房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得部分抵做小孩的抚养费。

“离婚是两个人的事,怎么能在一方不到场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宁桂华百思不得其解。

蹊跷的“离家出走”

在仔细核查案卷资料后,宁桂华发现了蹊跷。

2004623日,妻子以其下落不明,向法院起诉离婚。在一份2004715日法院发布的公告中,他发现自己的名字竟然变成了“宁桂英”——这意味着,这个案子的程序刚开始就出现了错误。

在公告送达之后,法庭对妻子的陈述照单全收。从判决书上看,判定两人离婚的原因正是“宁桂华离家出走4年”,而宁桂华认为,自己只不过是“外出打工4年”,两者有着本质的差别。

宁说,自己在外打工虽然很忙,但逢年过节多次回家,有时还给妻、女打电话,“村里的人也都知道我在哪里打工,怎么能说是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呢?”

在一份签有40多名村民名字的证明材料上,村民们证明,宁桂华曾分别于2002年、2003年多次回家,20048月其父身体不适,也曾回家看望。

在证明材料上,宁所在的宁乡县回龙铺镇万寿山社区居委会盖了大印,并签“情况属实”。

根据当时的庭审记录,宁桂华发现妻子曾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实宁桂华离家出走4年的调查笔录。

一份笔录说是调查了宁桂华的母亲,其母亲拒绝签名,证明人名叫刘鑫。宁桂华问遍了村里人,根本就没有这个人,“也没有人来调查过我母亲”。

另一份是对彭爱明的调查笔录。彭与宁桂华属同一个社区,但并不是同一个村民组。彭证明,“(宁桂华)已经有4年没在家了,他的堂客和家里人都不知其下落”。

但记者找到彭爱明之后,彭的说法令人大吃一惊:调查笔录上的名字确实是她写的,但她从来没有在宁桂华离家出走的证明上签字,“宁桂华是不是4年没有回来我不知道,我对他的情况根本就不了解”。

彭回忆说,当时有个律师说要在村里找个人,搭讪后,彭说自己有个纠纷,这个律师说可以帮她忙,并作了笔录,然后要她签名,“一共签了两个名字,有一张是空白的,笔录的内容我也没有细看”。彭显得很委屈,认为自己肯定是被人“带了笼子”。

彭所指的“律师”是宁乡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刘明、赖某的委托代理人。昨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刘明,刘否认了彭的说法,“我当时确实是准备去宁桂华家的,所以向彭打听怎么走,聊天的时候,彭讲了这些情况,所以给她做了个调查笔录”。

 你认为这个证据就能证明宁桂华下落不明?对于记者的疑问,刘明抛给了法院:“这个是法院审查的事情,我只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和妻子的这场离婚诉讼中,我像是个外人,几乎完全被排除在外了。”宁桂华说。

让宁桂华更加不服的是,自己家里那栋房子,法院竟然全判给了前妻。“这个建房证上写明了房子是1992年建的,而1996年我们才结的婚,虽然后来扩建了一部分,但现在建房证上还是我父亲的名字!”宁桂华说。

20066月,宁桂华向法院申诉。宁乡县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2007322日,法院再审宣判,对原审认定错误之处依法予以改正,但“准许赖某与宁桂华离婚”的判决得以维持。宁桂华要求赔偿损失的要求未被法院支持。

拿着判决书走出法庭,双方已形同陌路。赖某则固执地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另一起缺席判决的离婚案

无独有偶。家住湘潭火车站居委会的徐智华和宁桂华一样,也莫名丢失了自己的婚姻。令人惊奇的是,两起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操作方式近乎一致。

徐智华的母亲孙秀英清楚地记得,1997427日晚,媳妇肖某向她哭诉儿子打了她。次日早上8点多,媳妇说要到老乡家去玩,结果一去不返。

直到8年后的2005819日,一个偶然的机会,徐智华得知,其妻肖某已在老家与别人结婚,连小孩都一岁多了!

徐智华立即赶到肖某娘家澧县张公庙镇。经向当地有关人员打听,肖某的确已和别人结婚生子。面对徐智华的质问,肖某拿出了一份判决书,说两人已经法院判决离婚。

徐智华同样觉得太不可思议。8年中,徐多次外出寻找妻子无果,“当年,岳母娘还对我说不要找了,要我去另外找一个,我以为这是气话,没想到话中有话”。

在澧县人民法院,徐智华复印了判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此时,徐智华才知前妻所说无虚:200078日,肖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供了4份证据——结婚证、对肖父的调查笔录、兔子口村的证明、媒人的证明。

4份证据加之肖的诉状,构成了这样的逻辑:徐与肖结婚后,因父母双亡到女方落户,但夫妻关系不和,婚后不久的19975月,徐外出至今,杳无音信,肖曾四处查找,但没有结果。

因徐智华“下落不明”,20001212日,法院缺席判决,“准予离婚”,并公告送达。

而在徐智华看来,前妻要求离婚的理由都是谎言:“8年来,我一直呆在家里,何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而湘潭火车站居委会、辖区云塘派出所均出具证明,徐智华系该社区常住居民,无户口迁出记录。

被轻信的“下落不明”

徐智华认为自己在经济上、精神上受到莫大的损害,至今无法接受,“不明不白被甩,什么尊严都没有了”。

“是否同意离婚,我根本没有说话的权利了。”宁桂华说。他感觉自己的婚姻如儿戏般被人操纵。

而法律的规定是,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这意味着,宁桂华、徐智华在离婚案中被剥夺的诉讼权利无法交还。

救济途径已经无关“是否同意离婚”的问题。一位律师分析认为,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以起诉要求原告及相关证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差旅费、寻人支出相关费用等);法院也可依法对案件实行审判监督,重新裁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但另一方面,由于原告的过错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可能难以确定,被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获得法院的支持,还是个疑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和缺席审判的方式来处理案件,法院完全可以在程序上做到不存在任何问题”,一位律师认为,里面的文章恰恰也在“下落不明”四个字上。

何为“下落不明”,虽然大家都知道是什么意思,但在法律上仍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并不像“宣告失踪”一样,具有法定的程序和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和缺席审判时,在引导举证和认证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从而导致程序上存在瑕疵甚至影响实体处理的公正。

换句话说,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官往往轻信原告一方的证据——尽管这些证据只是原告的家人、或被告的同村人所作的笔录——不做适度的调查核实,以保证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的客观公正。

如果法官明知被告并非下落不明,故意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而缺席判决离婚,则又是另外一种性质的行为——枉法裁判。

存在被克隆的危险

“在日趋复杂的人际社会中,为达到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目的,这样的操作方式正一再地被克隆”,中南大学法学博士阳永恒表示担忧。他所研究的类似缺席判决的离婚案已不是一两起了,“全国各地出现了多起”。

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行使,任何人均无权包办代替,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不得缺席判决是世界各国司法制度公认的普遍原则。

但现实的情况是,简单地禁止法院作缺席判决,必然会使那些因一方下落不明而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无法获得必要、及时的法律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并没有将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作为缺席离婚的前置条件,这恰恰提供了空间。

“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然后随意找几个人作个证明,证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然后宣判,再公告送达。这几乎可以成为一个模式。”在阳永恒看来,类似宁桂华、徐智华所经历的莫名离婚案,正好打中了法律的痛处:一个经不起推敲的“下落不明”,钻过了法律编织的网。

“因此,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离婚问题纳入了法学视野并凸显出讨论的价值。从现有出错的案例看,‘下落不明’需要更严格的证据审查,以免此类离婚案件如同一个范本,被不断地复制,制造新的社会矛盾。”阳永恒说。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