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
被告:李某
案由:离婚纠纷
受诉法院:南京某区法院
原告证据:妻子夜闯出租屋,拍下“捉奸”狼狈照。
原告唐某身患癌症,因种种迹象表明丈夫家外有“家”,半年前的一天晚上与深夜归家的丈夫吵闹几句,但反遭丈夫殴打。原告当即拨打110,并以“熊猫眼”为证据闹到派出所,派出所警员调解时告诉她,因为她没有实在的证据,丈夫不构成婚外情,也更谈不上重婚。
原告想想这些年自己很不容易,又有病在身,丈夫如此无情殴打,她伤碎了心,遂发誓要拿到丈夫偷情铁证,于是,当天夜里就携带照相机召集娘家亲属人闯进丈夫工地附近的租住屋,早上3点多,张一行来到李某的租赁房,破门进屋就是一阵猛拍。张某坐在床上背对妻子的狼狈样子被拍下,其床沿边坐着一个穿内衣的女子。而女儿的床则在对面。
拍下丈夫与该名穿内衣女子的狼狈模样后,原告委托律师告上法庭要离婚。
原告律师配合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7年,搞建筑的男子李某与唐某结婚,随后生育一女。由于当初双方了解不够,以致结婚后,两人生活得并不幸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李某因工作常不在本市,妻子唐某怀疑丈夫在外有不轨行为,但当时苦无证据。
今年年初,妻子经常到工地“看望”丈夫,让李某很不开心。4月2日晚,李某因小工索要拖欠工资问题,交涉很晚才回家,但李某怀疑丈夫与其他女人有暧昧关系,但又没有证据。夫妻俩发生争执。李否认自己出轨,但妻子不信,惹怒丈夫并遭殴打,随后受伤的妻子当晚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两人闹得不欢而散。妻子丢下女儿并被丈夫带走后,当天晚上,妻子携家人及拍摄器材去往丈夫租住房,并拍下“捉奸”照片。
针对这起案件,原告律师在代理词中认为:
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应该判决离婚。
事实如下:
1、原告身患重症,丈夫辣手施暴,足以证明夫妻情义已尽。(有警方出警记录)
2、被告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有照片、出租屋里的女人日常衣物为证)
理由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对方不原谅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样视为夫妻感情已尽。
要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请求法院依法将婚生女判给原告抚养,根据是被告方的道德水平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
3、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法定的过错情形,理应支付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额,我们酌定为8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辩称,
1、照片中的女方不是非法同居,而是照顾生活的女工。
2、退一步讲,即便如原告所述,构成非法同居,由于同居处所不是原告的夫妻共同住房,因而原告无权闯入。
3、原告自行取证的所谓“捉奸”照因擅自闯入他人住宅,是违法行为;
4、多人捉奸也侵犯了同居女性的名誉权,
5、根据最高院的《民事证据规则》,上述违法取得的证据,不管属实与否,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原告律师对此反驳:
1、本案中的捉奸行为不存在侵权。
2、同居处所系男方租住的房屋里,该处房屋的“租住权”应该属于夫妻双方。
3、由于合法的婚生女也在同室居住,因而原告作为合法配偶,有权随时出入。
4、同居女方的所谓“名誉权”已被自己作践,且原告及其随从并无现场恶意侮辱行为,因而不构成侵犯其名誉权。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因琐事殴打唐某,依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李某的行为确实构成家庭暴力。“捉奸”照片内容不符合常理,可以认定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的事实。因此判决两人离婚,由李某赔偿张精神损失费5万元。
【律师评案】
最终,原告自行取证的“捉奸”照被法庭采信,该证据认定了丈夫出轨的事实,法院判令这位有过错的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但律师在代理原告这个案子的过程中,确实替原告捏了一把汗。
捉奸照片的争议在法律界由来已久。
1、如果是在自家床上捉奸,照相机咔嚓一下,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不侵犯任何人的任何权利。
2、如果闯入奸夫、奸妇家捉奸,取得的照片证据不但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还可能吃官司。
3、如果是出租屋里同居,一般可以捉奸,证据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比较大。但要根据当时具体情形,说服法官证据的合法性。
4、捉奸时,一定不要侮辱他人人格,否则可能自己被动。
5、证据不但要属实,还要合法。属实而不合法的证据,因为法律不支持,法官不敢采信。
6、能够证明婚外情的证据还有其他,生活中可注意留心,比如对方的手机短信、qq聊天、录音、租房协议等等。
7、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要根据具体情节、对方支付能力、地区生活水平等参数而定。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