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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视角】各国离婚“扶助”义务同中有异
类型:外遇赔偿 来源:《法律与生活》 转载  浏览 次 2010-2-8 19:50:54
 

【律师引言】

纵观世界各国,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相对应,立足于对离婚弱者的救济,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离婚扶养制度。此处的“扶养”是仅限于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而不是针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要廓清两个概念。

专家说法:各国离婚扶助制度同中有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相对应,立足于对离婚弱者的救济,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离婚扶养制度,我国《婚姻法》第42条对此亦有明确规定。纵观世界各国的离婚扶养制度,以美国、德国、俄罗斯、法国的离婚制度最为完备,具有借鉴意义。

中国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详细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条件为:

()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实困难,如年老多病,失去劳动能力或别无生活来源等;

()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

()要求帮助的一方未再行结婚。

总之,一方是否给另一方以经济帮助,要根据有无必要或是否可能来决定。经济帮助的数额和期限要合理,既照顾困难一方,又要考虑执行的可能性。给予期限可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支付。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约定婚后生活实行“AA,对于这种类型的夫妻之间是否还要彼此承担扶助义务?答案是肯定的。互相扶养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结。

美国

美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称为扶养”(maintenance)或者配偶间的扶养”(spousal support)。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规定:(1)在离婚或合法分居的诉讼中,只要发现要求被扶养的一方符合下列条件,法庭就可以裁决提供扶养费:其财产包括分得的婚姻财产,不能满意其合理的生活需要,而且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满足其生活需要;(2)法庭在考虑下列情况后,就可以作出它认为公正的关于抚养费数量和期限的裁决:要求被扶养一方的经济来源独立地满足其生活需要的能力;在婚姻期间形成的生活水准,等等。

德国

德国现行离婚生活费给付制度规定在其民法典离婚一章,在离婚时要求配偶双方依赖自己的财产和收入扶养自己。假如婚姻一方在离婚后自己不能负担其生活费,则该方可以按照规定向对方提出生活费哀求权。配偶双方可以就离婚后的生活费义务达成协议,称作生活费合同

俄罗斯

俄罗斯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怀孕的和自共同子女出生之日起3年内的原配偶;(2)照顾共同的不满18岁的残疾子女,或者照顾自幼为一等残疾人的共同子女的生活困难的原配偶;(3)在离婚前或者自离婚之日起1年内成为无劳动能力的原配偶;(4)如果夫妻婚姻存续时间长,自离婚之时起不超过5年已达退休年龄的生活困难的原配偶,可以向有负担能力的原配偶请求支付扶养费用。

法国

法国在1975年设立了离婚补偿费。补偿费是就业配偶必须支付给前妻或前夫的钱,使其离婚后仍可大致保持其生活水平。这是夫妇中的一方为维持另一方的生活水平而支付的终身年金。现行补偿费不再传给继续人,支付补偿费的一方如再婚,就不再支付。

 

婚姻法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