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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例】刘某侵犯吴某婚前“知情权” 婚后“被披露”犯罪记录悔已晚
类型:判离与否 来源:  浏览 次 2009-5-12 19:21:24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女,28岁,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刘某,男,32岁,住南京市雨花区

2007年底,南京本地的吴某与北京**有限公司派驻南京的管理人员刘某相识相恋,在刘某的殷勤照顾下,吴某没有对刘某的过去过多地打听和过问。

而刘某为了能成功追求吴某,也在婚前隐瞒了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况。双方于20081月份登记结婚。

婚后,被告刘某经常往返于北京和南京之间,长期的出差和不安定的生活,让吴某感觉婚姻平淡,更有甚者,由于对刘某的过去一无所知,她在直觉上存有隐忧。

2008年夏天,刘某告知吴某,他已经申请了年休假,有大约2周的时间,可以陪吴某出境逛逛。吴某同意,两人遂持结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一起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出境手续,按照规定,警察对双方进行例行询问,其中有是否受过刑事处罚一条,刘某当场支吾,警察责令如实说明。刘某无奈只好承认曾于2003年获罪入狱,服刑2年。

吴某知情后既震惊又伤心,认为丈夫刻意隐瞒“犯罪前科”这段历史,属于“骗婚”,加之双方自结婚始就聚少离多,吴某对婚姻的将来没有丝毫信心。

2008年底,两人因经常争吵,吴某在极端失望之余,遂与丈夫分居,并于2009年初,委托律师提起离婚。

法庭审理

法庭上,被告承认了自己隐瞒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但认为那是过往,不影响现在的夫妻感情。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也就该事争执,但都不属于“原则性”问题,希望法庭给机会,自己会好好维系这段婚姻。

由于吴某坚决不同意和好,作为原告吴某的代理律师,我们的代理观点是,

1、原告、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处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

2、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建立在自愿和相互知情的基础上。被告在婚姻登记前剥夺了原告对其相关履历的知情权,刻意隐瞒刑事犯罪记录,原告自知道至今未能原谅,现被告虽然在法庭上坦承一切,但原告坚决不同意和好,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3、至于财产部分,律师出示了从房产局调取的双方婚初购置的房屋权属证明及车辆行车证等相关资料,以及家用电器发票等证据材料,以便法庭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依法准予两人离婚,并就财产问题一并处理。

 

婚姻法务部  宋联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