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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例】离婚判决已生效 婚内交通事故债务仍承担
类型:债务纠纷 来源:  浏览 次 2009-11-4 13:18:19
 

案情——有债在身 协议离婚

原告华某与被告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徐某赔偿华某各类费用52000余元。判决生效后不久,被执行人徐某即与丈夫李某协议离婚,且于离婚协议中未对本案债务作出约定,导致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离婚是假 逃债是真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经过缜密调查后发现,虽然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原配偶李某在离婚前工资卡内就有存款10万余元,今年18月的工资收入又高达17万余元,两人在判决生效后协议离婚的行为确实存在规避执行之嫌。

听证——追加执行 冻结财产

为维护法院裁判权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时启动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的听证程序,并依职权冻结李的相应财产。

法院——共同债务 连带责任

通过听证程序,该院认为,李某虽已与被告离婚,但离婚时间发生在侵权行为之后,徐某的侵权之债应视为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人在离婚前未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离婚协议对该债务亦无明确约定,此行为与目前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应当对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法追加李为被执行人,并从其银行帐户内扣划全部执行款。

 

婚姻法务部